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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3日 点击数:

为了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政策公众参与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19337523@qq.com.

二、信函寄至: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收)  邮政编码:844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

 

附件:1.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为了规范统一全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医保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照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地区医保局对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现将喀什地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规范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二)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3、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三)费率及缴费方式

1、费率

在职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8%(含生育保险0.8%),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职工缴费费率为6%,不再缴纳0.8%的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5%,不设个人账户。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保费率为8.5%,按年龄段计入一定比例个人账户。

2、缴费方式

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由银行协议代扣代缴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税务缴费柜台缴费,或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税务APP、代征客户端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

(3)已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或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期满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缴费时间无间断或间断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间断时间3个月以上的,非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能补缴,需重新缴费期满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发生变化在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含3个月),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补缴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5)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代缴当月起就享受职工医保政策,无等待期。

(四)待遇支付政策

1、住院

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其中乙类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先行自付3%,乙类医用耗材由个人先行自付3%(国产)、8%(特殊医用耗材)、13%(进口医用耗材)。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全自费。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

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95%,退休职工98%。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92%,退休职工95%。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86%,退休职工90%。

年度限额:职工医保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时间为准),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职工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异地就医备案等限制。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报销。除此之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报销。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没有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在缴费完成后,新生儿出生90天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报销。

参保患者按照出院时间、出院时人员身份获取待遇参数,业务核算年度同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2、门诊慢性病

(1)病种(31种):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19种,分别为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癫痫、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并发症、前列腺炎、重症肌无力、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症;

无限额的门诊慢性病12种,分别为耐多药结核病(MDR-TB)、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症(含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再生性障碍贫血、白血病。

(2)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治疗、检查、检验费用,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在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无限额的门诊慢性病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附喀什地区职工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定额标准)。

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限额用完后产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依次按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职工互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无限额的门诊慢性病,依次按统筹基金(限额内)、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职工互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参加喀什地区职工医保患各类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均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品,超限价部分由患者自理。

在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无限额慢性病药品,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

职工门诊慢性病年度内门诊用药、住院限额累计计算。

3、特殊药品              

按照《关于规范喀什地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4、异地就医

(1)转诊转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就医按照规定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须逐级转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为方便参保职工住院就医,地区范围内取消转诊转院手续。

(2)非转诊转院: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支付,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不下降支付比例。在新疆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结算。

(3)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参保职工,需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柜台、网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居住地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支付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返回参保地或变更就医地城市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补充医疗保险

(一)大额医疗补助

1、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均需缴纳大额医疗补助。

2、筹资标准:参保职工个人每月缴纳10 元,用人单位为职工每人每月缴纳10元。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个人每月缴纳20元。

3、待遇标准:对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报销。10万(不含10万)至20万(含20万)按90%报销;20万(不含20万)至30万(含30万)按95%报销。

4、年度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时间为准),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

1、参保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2)经人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已参加喀什地区职工医保的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喀什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由单位自愿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2、筹资标准:参保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2%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

3、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对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职工医保和大额医疗补助限额30万元以内按100%报销,30万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可以用于报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对象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4、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

(1)离休人员中的处级干部(含县处级以下离休人员和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因病住院,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三级20元、二级17元、一级14元)、B类(三级35元、二级27元、一级20元)床位,也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三级31元、二级24元、一级19元)、B类(三级52元、二级43元、一级34元)床位。住院每日床位费标准按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执行。

(2)离休人员中的厅级(正、副厅级)干部因病住院,确因治疗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三级31元、二级24元、一级19元)、B类(三级52元、二级43元、一级34元)床位,也可安排住普通病房单人间A类(三级54元、二级45元、一级36元)、B类(三级99元、二级74元、一级69元)床位。住院每日床位费标准按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单人间B类床位价格执行。

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在离休人员医疗费内据实结算报销;超规定的床位费,由离休人员自理。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床位费标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除危重抢救病人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三级20元、二级17元、一级14元)、B类(三级35元、二级27元、一级20元)床位费。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人员,属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可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三级31元、二级24元、一级19元)、B类(三级52元、二级43元、一级34元)病床,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厅级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地厅级干部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住普通病房双人间A类(三级31元、二级24元、一级19元)、B类(三级52元、二级43元、一级34元)、单人间A类(三级54元、二级45元、一级36元)、B类(三级99元、二级74元、一级69元)病房。住院每日床位费标准不超过《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双人间B类床位价格。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价格规范》确定的同等级医院普通病房多人间A类床位价格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三)大病保险

1、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2、筹资渠道: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从当年筹资缴费中解决。

3、待遇标准:参保职工经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可报销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四)在职职工互助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职职工互助保障(住院+意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工发(2020)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全区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新工发(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困难职工(需民政部门认定)。

2、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职工互助、医疗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3、医疗救助住院待遇:

(1)困难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职工互助依次报销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职工互助、医疗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60%给予二次救助。

(2)对于特殊情形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3)起付标准、个人自付费用年度内累加计算。非转诊转院、疆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救助条件的,也享受医疗救助。非转诊转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报销。经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职工互助、医疗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不能超过95%。

(六)生育

1、生育津贴:单位女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医保,产假和奖励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生育保险进行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位女职工待遇结算或报销时连续缴费月满9个月即可享受生育津贴。缴费未满9个月的单位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参照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属于救助对象的,同等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人身意外伤害

1、参保范围: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2、筹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

3、待遇标准: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被保险人在新疆境内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给予补偿,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进行赔付,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900元/次,赔付比例50%)。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对其合规的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赔付,赔付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意外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其医疗费用的赔付情况确定。

(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15日,累计的最高赔付额度不超过90日),赔付额度不超过1800元。

(八)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1、参保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并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取得离休证书,享受离休待遇人员。

2、保障范围及标准:离休人员政策范围内费用享受实报实销待遇。建立医疗周转金制度,按参保归属地由地区本级和各县市每年年初向离休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医疗周转金,老八路每人每年1.6万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

(九)新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

1、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门诊大病所发生的费用。

2、大额医疗补助:新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在上海住院就医,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3、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0%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比例支付。

4、住院(含急诊观察及留观观察):

起付标准:第一次7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后200元/次。

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各类企业的职工。

2、筹资标准:根据企业原劳保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职工养老金、退职职工生活费)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待遇标准:①酌情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②补助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③补助享受医疗照顾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基金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四、其他不予报销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本政策自下发且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中与该政策不符的,以该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后,以国家、自治区新政策为准。

 

附件(1):

          喀什地区职工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及定额标准

序号

病种

支付比例

定额标准(元)

备注

1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

85%

4500

 

2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85%

6000

 

3

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85%

4200

 

4

糖尿病

85%

5700

 

5

肺源性心脏病

85%

3000

 

6

癫痫

85%

4200

 

7

慢性肾炎

85%

4200

 

8

类风湿性关节炎

85%

4200

 

9

甲状腺功能亢进

85%

2700

 

10

甲状腺功能减退

85%

1500

 

11

帕金森氏综合症

85%

5100

 

12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

85%

7500

 

13

风湿性心脏病

85%

3000

 

1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85%

3000

 

15

糖尿病并发症

85%

3900

 

16

前列腺炎

85%

3600

 

17

重症肌无力

85%

2400

 

18

包虫病

85%

2500

 

19

布鲁氏杆菌症

85%

2500

 

20

耐多药结核病(MDR-TB)

门诊100%、

住院90%

无限额

 

21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2

恶性肿瘤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3

门诊放化疗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4

肝硬化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5

慢性活动性肝炎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6

精神病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7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8

血友病

住院比例

无限额

 

29

再生性障碍贫血

住院比例

无限额

 

30

白血病

住院比例

无限额

 

31

肾病综合症(含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住院比例

无限额

 

 

 

 

 

 

附件2:

 

关于调整规范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统一全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医保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照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地区医保局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现将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规范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医保已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具有喀什地区户籍或者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喀什地区大中专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个人缴费:按照不低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标准。普通城乡居民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扶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未纳入扶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实行定额资助。

政府补助:政府补贴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标准给予补助,直接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三)缴费方式

    1、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

2、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银行POS机、微信小程序“新疆税务社保缴费”等方式完成缴费。                                      

3、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发生变化由居民医保切换为职工医保(主要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参保关系的,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有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

4、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至90天内未及时参保的,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死亡)跟随母亲身份给予报销;90天后仍未参保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新生儿不受转诊下浮比例的限制。当年10月以前出生的新生儿,需缴纳出生年度、预缴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待遇

1、住院

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乙类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取消先行自付部分,乙类材料先由个人自付10%(国产)、20%(特殊材料)、30%(进口)。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全自费。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

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

支付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0%比例支付。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0%比例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比例支付。

65岁以上(含65岁)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统一提高5%。

年度限额:居民医保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时间为准),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参保居民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异地就医备案等限制。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报销。除此之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报销。

参保患者按照出院时间、出院时人员身份获取待遇参数,业务核算年度同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2、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90%比例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90元,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3、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

(1)病种(33种):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20种,分别为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癫痫,慢性肾炎,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并发症,前列腺炎、重症肌无力,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症,克汀病。

无限额的门诊慢性病13种,分别为耐多药结核病(MDR-TB),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性障碍贫血,白血病,肾病综合症(含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苯丙酮尿症。

重特大疾病37种,分别为艾滋病机会感染(艾滋病合并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艾滋病合并细菌性肺炎)、胃癌、肺癌、肝癌、宫颈癌、骨肉瘤、结肠癌、乳腺癌、食道癌、直肠癌、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儿童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儿童苯丙酮尿症(PKU)、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脑卒中、结核病(含耐多药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病、重症哮喘、尿道下裂、唇腭裂、高血压(三期或中期合并并发症)、白内障、包虫病、膀胱癌 、卵巢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重性精神疾病。

(2)保障标准:参保居民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治疗、检查、检验费用,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在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无限额的门诊慢性病、37种重特大疾病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有限额、无限额门诊慢性病年度内门诊用药、住院限额累计计算。

4、特殊药品

按照《关于规范喀什地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5、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1)保障范围:将规范化管理的和按诊疗规范确诊的“两病”人群全部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2)保障标准: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70%报销。

(3)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累计计算。

6、异地就医

(1)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异地转诊就医按照规定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须逐级转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为方便参保居民住院就医,地区范围内取消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非转诊转院: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比例支付(城乡居民中的孕产妇除外),大病保险不下降支付比例。在新疆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结算。

(3)异地就医备案:外出务工、异地居住、就学等参保居民,需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柜台、网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居住地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支付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返回参保地或变更就医地城市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参保范围:参加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2、筹资来源: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从当年筹资缴费中解决。

3、待遇标准:参保居民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67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扶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未纳入扶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体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35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报销。

三、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扶贫监测对象、未纳入扶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低收入对象、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

2、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3、医疗救助住院待遇

(1)特困人员、孤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2)低保对象、扶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未纳入扶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对象、扶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未纳入扶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二次救助。

(3)低收入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5%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收入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5%给予二次救助。

(4)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因病致贫城乡居民、城镇困难居民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0%给予二次救助。

(5)对于特殊情形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4、医疗救助门诊待遇

(1)救助对象患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基本医保按50%报销,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救助对象经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对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门诊救助。        

(2)救助对象患无限额的门诊慢性病、37种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人员类别,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3)非转诊转院、疆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救助条件的,也享受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非转诊转院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20%报销。

(4)参保患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费用年度内累加计算。门诊救助年度限额与住院救助年度限额累计计算,医疗救助(不含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四、其他

(一)生育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居民,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参照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属于救助对象的,同等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2、筹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

3、待遇标准: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被保险人在新疆境内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给予补偿,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进行赔付,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900元/次,赔付比例50%)。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对其合规的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赔付,赔付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意外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其医疗费用的赔付情况确定。

(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15日,累计的最高赔付额度不超过90日),赔付额度不超过1800元。

(三)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费

1、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费标准:2020-2021年,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元,每人每次3元,每人每年4次。

2、筹资渠道: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

五、基金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六、其他不予报销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本政策自下发且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中与该政策不符的,以该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后,以国家、自治区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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