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现将文件原文和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开,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不贯彻落实自治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文件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等向非电网直供电用户供电、计量收费的单位)和有关单位,城镇非电网直供电用户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登记咨询或提供问题线索;对违反自治区政策规定存在违规收取电费行为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有关单位,用户可通过拨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举报。
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2345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15
微信公众号:
文件和政策解读(点击查看):
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