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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1-054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5-25 文号 喀署办发〔2021〕26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喀什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行政公署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喀什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喀什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行政公署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6日
 
喀什地区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快喀什地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做到丧事从简、移风易俗,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殡葬管理机制不健全、从事殡葬工作人员少且不固定、散埋乱葬、互相攀比、丧葬陈规陋习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大力推进惠民殡葬、绿色殡葬,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健全殡葬救助保障,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将殡葬服务管理纳入民政管理范畴。做到乡镇有殡葬服务中心,村(社区)有殡葬服务点(场所),各地根据实际也可由中心村覆盖周边村设置殡葬服务点,偏远村可合理设置殡葬服务点。殡葬服务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置,各县市根据实际摸底情况,利用现有废弃或闲置的公共用房进行改建,配齐相应的设施设备。每个殡葬服务中心有1-2辆殡葬专用车,将殡葬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殡葬机构运行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较好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治丧需求,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
  三、重点工作
  健全殡葬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机制。乡镇建立殡葬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殡葬服务点,负责殡葬工作日常事务。一是建立殡葬服务中心。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责任,做好各殡葬服务中心人员培训及管理。殡葬服务中心由乡镇长负责,丧户就近在殡葬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葬礼。二是建立殡葬服务点。每个村建一个殡葬服务点,也可在中心村设立殡葬服务点,辐射周边村。殡葬服务点由乡镇(街道)殡葬服务中心、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做好葬礼服务的相关事宜,服务中心要对村级服务点做好指导服务。三是配齐工作人员。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从遵守国家法律的且懂少数民族葬礼风俗、愿意从事殡葬服务事业的人员中选择从事殡葬服务的工作人员。四是保障殡葬服务场所改建经费。地区将对乡镇服务中心每建一个殡葬服务场所给予补助5万元改建经费。五是保障人员工资和经费。乡镇聘用人员工资由县市自行解决,殡葬服务中心日常运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六是实行微利保成本服务。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各级殡葬服务中心、服务点按照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消费水平,在丧属自愿的前提下,对洗尸、殡葬服务用车等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用。七是减免救助政策。殡葬服务中心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和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等,按照补助规定由“困难群众殡葬救助”专项资金予以救助。八是加大殡葬工作管理。将殡葬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暖民心工程”相结合,引导群众由零散家庭式向集中利用殡葬服务设施转变,满足各族群众到殡仪服务中心举办殡葬活动的需求,最大限度发挥殡葬服务中心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好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群众在殡葬服务中心举行丧葬活动,形成文明殡葬习俗。
   四、职责分工
  县市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在殡葬工作管理和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牵头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县级公墓日常养护和管理的投入,整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墓地,提倡节地、绿色生态安葬,改善墓地环境。做到墓地道路、水、电畅通,逐步实现墓地园林化,满足群众基本治丧需求;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做好减免政策的落实。参照本辖区上一年度殡葬服务中心、服务点日常运转经费,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日常运转经费。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项目避让耕地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殡仪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殡葬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便利的殡葬服务;人社部门负责从遵守国家法律且懂葬礼风俗、愿意从事殡葬服务事业的乡镇人员中开展招聘工作,配齐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做好乡镇聘用人员工资、殡葬服务中心、日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按照本级民政部门申报的殡葬服务日常运转经费,及时足额下拨至各级民政部门。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持续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投入,积极落实惠民殡葬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和用地报批工作,依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项目建设的(特别是占用耕地设施建设的),严肃查处并拆除;公安部门要依法制止和查处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负责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公示,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遗体。对患有传染病的遗体进行卫生处理;民族宗教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群众婚丧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方案》,根据职责,服务好群众的殡葬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殡葬事业发展,严格按照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相关部门要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人口、土地、交通、生态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殡葬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制定完善的本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把殡葬收费拨付至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持续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基本殡葬服务群体的权益,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三)强化协作配合。殡葬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县市、乡镇考核范畴,确保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四)加大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发挥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殡葬服务中心的作用,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扬移风易俗的先进殡葬文化,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争取社会各界对殡葬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五)加强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殡葬服务队伍。统筹安排殡葬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及殡葬服务工作业务培训,形成长效考核机制。同时,要联合其他部门加强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殡葬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规范、诚信、有序的殡葬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殡葬权益。
 
 
喀什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服务社会的能力,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处存在的结婚、离婚业务没有区分窗口,没有配套的婚姻调解室、颁证室、档案室等,无法开展正常的颁证工作;没有固定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现有婚姻登记员综合业务能力较低,对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规不熟悉,加之对计算机操作水平有限,严重影响了婚姻当事人的办理需求;各婚姻登记处缺乏日常运行经费,目前正在使用的设备均已老化,难以适应当前婚姻登记工作需求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信息化、规范化、网络化为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现结合喀什地区婚姻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现状,就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事务。做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稳定夫妻关系,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于夫妻的生活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
  到2021年底,12个县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处规范化建设标准(3A级)相关要求,健全婚姻登记处机构设置,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优化登记场所,在机构内分设两厅四室,即候等大厅、颁证大厅、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档案室。33处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两室一厅,即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颁证大厅。县市级婚姻登记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通过宣传《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誓、领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室外颁证场所,在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邀请地方领导、社会名人主持集体婚礼,积极推广人性化的颁证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亲朋好友共同见证,用庄严神圣的结婚登记颁证仪式替代大操大办的婚礼仪式,推动构建崇尚勤俭节约的婚姻礼俗。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婚姻登记处机构、人员设置。按照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每处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依法办证,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地区民政局调剂解决5名工作人员,各县市民政局调剂解决2名工作人员。全地区每个婚姻登记处配备2名婚姻登记员组成专职的婚姻登记员队伍,所需人员由地、县市予以调剂解决。
  (二)优化婚姻登记场所。各级婚姻登记处优先考虑对现有的闲置办公室进行改造、装潢及婚姻系统2.0运行所需设施设备的配备。因工作需要,对于确需新建的婚姻登记处,各县市要加快项目的推进落实。地区对每个婚姻登记处拨付10万元,按照县市、乡镇两级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解决。
  (三)配齐配强婚姻登记员。各县市民政局需把婚姻登记处岗位需求计划报同级人社局进行审核,确定招聘岗位条件后,由地区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招聘工作,配齐工作人员,促进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调解力度,降低离婚率。司法、妇联、民政等部门要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婚姻当事人的矛盾,促进夫妻关系和睦,有效降低离婚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市委领导负总责,乡镇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负责抓好婚姻登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婚姻登记工作联席会,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解决问题,提升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二)保障经费,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婚姻登记处建设经费、日常运转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婚姻登记机构长期有序运转。
  (三)多措并举,配齐配强婚姻登记业务人员。婚姻登记处是民政部门服务社会的最大窗口单位,直接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登记处服务质量的高低体现了民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各县市要把业务素质好的工作人员安排到婚姻登记工作岗位,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质量。同时,各婚姻登记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法聘用持有社工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律师或婚姻家庭经验丰富的志愿者1-2名,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婚姻当事人以成熟的方式去发展恋情和经营婚姻,解决各种婚姻家庭冲突,减少盲目冲动离婚现象,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四)加强培训,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婚姻登记员队伍。地、县市民政局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适时就婚姻登记工作政策理论及业务技能、婚姻家庭辅导、婚姻登记信息建设等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考核机制 ,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加大宣传,扎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婚姻登记咨询处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婚姻登记工作和婚姻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弘扬社会主义婚姻文明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