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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902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5-22 文号 喀署办发〔2020〕3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单位、企业:

    《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实力稳步提升,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逐步完善,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在全地区的产业构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喀什地委部署要求,推进实现总目标的重要力量。同时也要看到,喀什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经营机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有效解决,包袱沉重,发展后劲不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进程缓慢,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尚待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尚需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总量小、布局分散,大多数企业资产规模小、产业层次低、发展方式粗放,生存能力有限,自主创新能力弱、活力和竞争力不强;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存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文件精神,以及喀什地委、行政公署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围绕实现总目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新疆工作总目标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完善。分两步走:第一步,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二步,2022年基本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资源资本化和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推进资本证券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成为实现新疆总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部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并完善。

——国有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剥离、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提质增效成效显著,创新能力、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增强。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二)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国有企业在喀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阶段承担的任务等实际情况,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分类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

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这些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承担的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这些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大对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特殊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分类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这些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区别不同情况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不同功能定位国有企业的改革可根据需要分层分类推进。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五)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的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原则,加快喀什地区国有企业之间整合重组,鼓励喀什地区国有企业与各类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合资合作,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逐步实现董事会有职工代表;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使企业董事会真正成为企业的决策主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加强与董事会的沟通,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加强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定期听取董事汇报,确保董事能真正代表出资人意志和主张;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制定完善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个议事规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七)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依规考察提名经理层;通过试点探索将经理层的任命逐步交由董事会依法依规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逐步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八)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与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相一致、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制定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基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形成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对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同类型企业情况适当放宽薪酬调节空间,加大激励力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完成政府重大任务表现特别优秀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考核可给予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专项奖励。

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九)深化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和用人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一)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授权经营制度。选择“董事会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资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开展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市场化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适时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制定国有资本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管理办法。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着力做好增量。围绕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落实喀什地区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进产业布局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集中;加快资源资本化进程,壮大国有企业资本实力。着力盘活存量。加大国有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力度,推动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快国有资本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围绕做强做优做大目标,严格审核确定企业主业,从严管控非主业投资,推动技术、人才、资金等各类资源向主业集聚,突出主业、优化主业、夯实主业。着力主动减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解决好资产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减至3至4级以内,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负债和风险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视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构建开放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品牌价值。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契机,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立足喀什地区产业结构战略性布局,按照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统一纳入国资监管工作,在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等方式,全面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地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的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任务履行出资人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四)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适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转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十五)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在国有控股子企业中优先选择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坚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价格公允,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六)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整合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的监督,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发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或律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双重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防范风险。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十七)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积极应用大数据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战略规划、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国有股权转让退出、重点任务建设等重大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动态报告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严格跟踪管控,及时提示风险。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围绕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点,着力加强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建立健全核查、移交、整改机制,强化监督成果运用,搭建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三个平台”,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建立对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内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一般实行交流任职,开展派驻纪检组织和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所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认真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三大职责,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确保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除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一般2至3名左右经理层副职可进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将党组织事先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分析等基本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党建。总经理担任党组织副书记,规模较大的企业配备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排在总经理之后。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不断扩大基层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组织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履行好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干部的责任。党组织要把好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关口,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政治标准,把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放在第一位,选优配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畅通“下”的渠道。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质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加大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开发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二十二)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党组织要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履职行权。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纪检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国有企业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强化上级纪检机构对下级纪检机构的指导,建立同地方纪检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努力构建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十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完善和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配套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二十四)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坚持统一政策、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属地化交、专业化运营、社会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十五)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建立鼓励探索、鼓励实践、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大力宣传喀什地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喀什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推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

积极鼓励支持中央、外省(区)市在疆国有企业参与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共同推进国有企业优化布局结构、转型升级,发挥产业带动作用;鼓励中央和外省(区)市在疆国有企业在环境保护、吸纳就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方面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在疆国有企业党组织关系属地化管理。

 

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喀什地区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地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地区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前款所称末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坚持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决策部署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区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一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制止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的;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的;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2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依据以下证据综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第二十一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规定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诚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六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诚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和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受理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八)加强与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二)组织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三)审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子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七)其他有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责任追究专职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认定,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负责完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第四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第四十九条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十条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负责部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或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年度工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形成总体工作报告报行政公署。

第五十二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收受贿赂、绚私舞弊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四条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六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七条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条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专职部门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地委管理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地区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二条结合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三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六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九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完全由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政策变化等非主观过错造成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六条国有金融、文化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八条对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