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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地区疏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公示

来源: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点击数:

《喀什地区疏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已根据各听证代表意见完成对《规划》(草案)的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公示期间,如需对本《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8日19时前向喀什地区疏勒县烟草专卖局提出。

 

联系人:周莉娜 塔伊尔江·斯拉克  

联系电话:18997694718 13999636991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9日  

 

 

 

喀什地区疏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疏勒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域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新城区(开发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居民区、商住区、商业区、集贸区、工业园区、交通枢纽。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乡镇零售点。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3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3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3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乡级行政中心网格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村组(连队)网格按照2000人口以上,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1000-2000人口村组(连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0人口以下村组(连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村组(连队)网格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城区、新城区(开发区)零售点

1.居民区、商住区网格按照每35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7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7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35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2.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3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每增加30户增设1个零售点。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3.集贸市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门店)数不满1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4.以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封闭园区。按固定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门店数不满1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0个。工业园区、物流园网格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5.交通枢纽: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厅(候机厅)最多设立2个零售点,候车厅(候机厅)外部不足10个商铺,设置2个零售点,超过10个商铺的,每增加10个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交通枢纽网格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四)特殊区域零售点。

1.监狱、部队内部或者封闭式管理区域内视情况设立1-2个零售点;

2.矿区、相对独立大型项目区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1-2个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二)主营业务以服务未成年人为主的;

(三)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十四)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持证人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者改变经营类型、模式、内容等导致不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疏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疏勒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疏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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