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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政策告知书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点击数:

 

尊敬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者、城乡居民:

 

您们好!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参保群众慢性病政策知晓率不高、办理慢、办理流程繁琐等问题,现将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待遇标准、办理流程等政策告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

 

有限额的慢性病(19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阿尔茨海默症、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艾滋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无限额的慢性病(13种):肿瘤用药(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析、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用治疗、丙型肝炎、苯丙酮尿症、血友病、再生性障碍贫血、结核病。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政策

 

1、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享受医院门诊检查、购药费用报销政策。

 

2、有限额的慢性病每年最高报销2000元,每次检查费、购药费按照50%的比例报销。无限额的慢性病患者在医院门诊检查、购药时可按相应医院级别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3、有限额的慢性病每人最多可申报2种、无限额的慢性病每人申报病种数不限。

 

4、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根据医院处方每次可带60日量药。因特殊原因,经个人申请,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至90日量。

 

4、不符合慢性病办理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申请办理“两病”。

 

三、城乡居民慢性病办理流程

 

1、城乡居民可将近两年住院病历或门诊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交到村卫生室,由村医按月将资料交至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交至县市医保局。县市医保局将人员信息和相关资料移交至县市人民医院或维吾尔医医院,由县市人民医院或维吾尔医医院按照规定程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将鉴定评审结果报县市医保局,由县市医保局完成信息录入。

 

2、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医务工作者在接诊无住院病历但有明显慢性病指征的患者时,要引导患者及时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检查评审。

 

3、二级及以上医院对于门诊、住院就医且符合慢性病办理标准的患者,由医院主治医生协助患者填写《喀什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审批表》,完成慢性病申报评审工作。

 

4、对资料不全或未达到慢性病鉴定评审标准的,由县市医保局通知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通知村医及时告知参保居民,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1:

 

喀什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审资格的医院名单

 

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三师医院、解放军947医院、解放军950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

专科医院:肺科医院、康宁医院、地区维吾尔医院、各县市维吾尔医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需内设相应病种科室并配齐相应资质人员。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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