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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城乡居民“两病”政策告知书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点击数:

 

尊敬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者、城乡居民:

 

您们好!为加快推进“两病”用药保障人群全覆盖,扩大政策受益面,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现将喀什地区城乡居民“两病”政策告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两病”保障对象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未达到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标准,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

 

二、城乡居民“两病”待遇政策

 

1、“两病”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门诊购买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高血压每年最多报销200元,糖尿病每年最多报销4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每年最多报销600元。

 

2、“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15日内,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30日的药量。

 

3、达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享受慢性病政策,不重复享受“两病”待遇。

 

三、城乡居民“两病”办理流程

 

1、参保居民可直接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公立医院办理“两病”登记。

 

2、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公立医院要对非同日3次测量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的高血压患者,直接办理“两病”登记;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a或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h血浆葡萄糖≥11.1mmol/L的糖尿病患者,直接办理“两病”登记。

 

2、对纳入卫健部门规范化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需个人申请,由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直接办理“两病”登记。

 

3、村医要将每月走访时发现的符合办理“两病”的城乡居民,直接办理“两病”登记。

 

5、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公立医院要保障“两病”药品配备,乡镇卫生院要统筹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两病”药品的补充工作,确保“两病”用药配得齐、开得出。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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