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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1-1293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9-09 文号 喀署办发〔2021〕70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46号),提高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具体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措施

(一)公共信用信息

1.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格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参照国家、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并结合地区实际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补充,实行目录制管理。

2.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1)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公开范围。喀什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召集各成员单位根据合法、规范的原则编制喀什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目录,确定共享、公开范围及公示时长。涉及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后公开。

(2)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的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双公示”数据严格按照归集时限和要求上传至喀什地区独立支撑平台,其他类信用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喀什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3)加强信用信息公开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新疆·喀什)”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新疆·喀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着重解决“双公示”工作中存在的数据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此项工作纳入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3.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

(1)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结合喀什地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喀什地区独立支撑平台的性质,严格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台帐和审核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对直接接触和操作系统的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违规的要追究责任。各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2)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地区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失信联合惩戒

1.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2.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设列领域范围及程序

(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召集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地区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2)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遵照国家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制订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限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和范围。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有关部门对核实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认定部门要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补救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各成员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2个工作日内须将认定的各类失信信息共享至喀什地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此项纳入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考核细则。

3.失信惩戒

(1)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召集成员单位参照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格式等要求,结合喀什实际,补充地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罚。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2)失信联合惩戒。地区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依托“信用中国(新疆·喀什)”发布联合惩戒主题,由相关部门配合发起部门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限定或惩罚,让失信者不愿失信,不敢失信。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向失信主体发出可修复的通知,引导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平台按照程序提出在线信用修复申请,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级进行复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报主体修改完善材料后再次申报。信用修复完成的,由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主体按要求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此项纳入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考核细则。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信用法治建设

1.加快推动信用法规建设。总结地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成果,对现行规定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要严格按照程序,组织成员单位讨论修订完善,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后执行,确保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开展。

2.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和联合奖惩,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以信用为基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通过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用体检”等形式,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许可事项办理进度,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事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在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通过运用信用工具和信用措施,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或潜在失信行为进行监督、规范。

(1)加快推进各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信用中国(新疆·喀什)”为依托,进一步消除“信息孤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加快推进各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数据标准,立足于满足区域内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处理发布及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管的需要,实现各县(市)、各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此项纳入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考核细则。

(2)加强事前信用承诺。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

(3)推进信用应用。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的监管,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约谈、开展培训;推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和环节率先应用信用报告;用好行业禁入机制,及时发现、记录行业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者坚决清理出市场。

(4)加强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加大公示力度,及时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用中国(新疆·喀什)”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全方位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加强信用修复,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降低黑名单企业数量占全地区市场主体的占比。

加强管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的要求,抓实抓细各项重点工作,责任到人,加强联动协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 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  

(二)强化追责问责。各成员单位在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喀什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和地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要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法制建设等信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新疆·喀什)”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鼓励各类媒体积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持续清理规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凡不符合本具体措施要求的措施,要按照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对有明确依据可以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10月底前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具体措施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新出台相关政策的,严格以本具体措施要求为准。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解读文件链接:《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