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领导
之窗

文件查阅
服务中心

依申请
公开

申请进度
查询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各县(市)
平台链接

索引号: A--2021-1199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18 文号 喀署办规〔2021〕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关于自治区民航支线航线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30号)及《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支线航空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8〕165号)文件,依托喀什航空口岸、喀什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优势,充分发挥航空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喀什旅游业发展、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和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航线网络布局,优化客货运航班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喀什地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由地区统筹援疆资金,专项用于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和塔什库尔干机场客货运航线培育,专款专用,实行绩效管理、设立绩效监控。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航空公司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和塔什库尔干机场需要支持培育的航线给予补助:

(一)国内直飞航线,直飞援疆四省市以及其他旅游发展和招商引资重点客源地城市的航线。

(二)新开辟疆内直飞或环飞航线,重点培育南北环飞航线。

(三)国际、国内客货运航线。

(四)在喀什地区设立基地的航空公司。

(五)驻留喀什机场过夜飞机。

(六)喀什地区确定的其它补贴事项。

第四条   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沈阳、大连、哈尔滨、青岛、厦门、郑州、武汉、海口、昆明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由喀什出港经停疆外城市可作为直飞航线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客运补贴标准

(一)客运直补

1.新开国内直飞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内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第二年每航班补贴2万元;航程在4500公里以外的,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2.新开疆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1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0.5万元;

3.新开疆内环飞航线。对新开辟起点、终点均为喀什机场的疆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第一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3万元,第二年每航线(一个环飞航线)补贴1.5万元;

4.新开国际直飞航线。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二)客票补助

为进一步拉动本地消费和控制票价,客运补贴通过电子优惠券的形式补助到乘机旅客。电子优惠券是指旅客通过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官方手机APP购买喀什重点支持的新增航线并完成乘机后,由航空公司向旅客发放电子优惠券,电子优惠券可用于旅客今后乘坐该往返航班票价优惠减免。鼓励航空公司探索与地方旅游景区、喀什味道等特色餐饮合作模式,电子优惠券可用于喀什本地消费。

1.新开国内直飞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内的国内直飞航线,航空公司当日向完成客票交易乘机的旅客发放电子优惠券200元/人,发放成功后给予航空公司补助400元/人,单趟航班补助不超过6万元;航程在4500公里以外的直飞航线,航空公司当日向完成乘机的旅客发放电子优惠券200元/人,发放成功后给予航空公司补助500元/人,单趟航班补助不超过8万元。

2.新开疆内环飞航线。对新开辟起点、终点均为喀什机场的疆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航空公司当日向完成乘机的旅客发放电子优惠券100元/人,发放成功后给予航空公司补助400元/人,单趟航班补助不超过4万元。

3.新开疆内直飞航线。航空公司当日向完成乘机的旅客发放电子优惠券50元/人,发放成功后给予航空公司补助200元/人,单趟航班补助不超过2万元。

4.新开国际直飞航线。补贴根据航线的距离、使用机型和票价等实际情况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客运航线培育期1-2年,第二年按补贴标准减半执行补贴,在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的基础上区分旺季和淡季,淡季按补贴标准100%执行,旺季按补贴标准60%执行;第二年客运航线客座率按照月度计算,超过60%以上达到正常营运标准本月不再计算补贴。

鼓励航空公司优先通过客票补助方式开辟新航线。

第六条   货运补贴标准。鼓励喀什地区特色农副产品通过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用航空方式运输(新梅号、伽师瓜号、石榴号等),对开通由喀什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内国际全货机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补贴。补贴根据目的地、航线距离、使用机型和运费等实际情况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喀什设立基地的航空公司补贴标准。

(一)基地航空公司符合条件的航线享受以上客货运补贴。

(二)为基地航空公司完善航线网络,进一步降低票价,对基地航空公司执行增量补贴,以基地航空公司上年度在喀什机场的旅客吞吐量为基数,对当年增量旅客人员按照30元/人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在喀什机场过夜的运力每年补贴200万元/单架。过夜航班期限最少为一年,因不可抗因素不满足12个月过夜运力,可顺延至停满12个月,再申请补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以补贴。

第九条   对于符合喀什地区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但尚未列入以上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每年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援疆(前方)指挥部通过多种补贴方式培育援疆城市直飞喀什航线。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客运直补方式:航空公司航线专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客票补助方式:由航空公司按照补贴标准通过该航空公司购票APP当日向乘机旅客发放电子优惠,根据航空公司电子优惠券实际发放情况,每季度向航空公司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申请货运专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申请过夜航班专项补贴资金补助的每年结算一次;申请基地航空公司和其他补贴根据签订协议具体内容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凡符合国内客货运补贴申请条件的航空公司、商会、协会或企业,开通新航线、过夜航班和基地航空增量补贴前需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包括航线开通时间、航段、班次等相关内容),经报请行政公署同意后,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协议。

(二)凡符合国际客货运补贴申请条件的航空公司、商会、协会或企业,开通新航线前需向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航线开通时间、航段、班次等相关内容),由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签订协议。

(三)申请补贴支付的航空公司、商会、企业等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补贴申请表;

2.客座率明细表;

3.起飞放行单、客(货)运舱单或航班执飞统计明细表;

4.电子优惠券使用明细表;

5.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7.单位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8.货运补贴申请需提供日货邮报表、货单复印件,货主企业与货运代理企业的销售协议、货物对账单、发票、转账凭证等财务单据;

9.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申请专项补贴资金的航空公司、商会、企业等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企业经营活动正常。

(五)航空公司、商会、企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补助:

1.已经申请或获得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或其他形式补贴扶持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贴的;

3.申请专项补贴资金年度内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保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

(一)喀什机场负责审核航空公司、商会、企业等单位申报享受补贴的执飞航班放行单、客座率明细表、客(货)运舱单、航班客座率和过夜航班服务单等相关资料。

(二)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负责对航空公司、商会、企业等单位提交申报享受补贴相关资料的复审。

(三)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喀什地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提供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使用币种为人民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由地区统筹援疆资金预算安排,每年筹集资金2000万元,先行筹集2年,由援疆资金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对截留、挪用、侵占补贴资金或者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取消其航班补贴,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由审批部门予以追回并缴入补贴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研究新航线开辟、航线补贴资金使用、电子优惠券使用情况;地区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援疆(前方)指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喀什海关,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司法局、外事办公室、审计局、商务局,民航喀什监管局、喀什机场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接掌握各航空公司及企业最新客货运航班计划,研究新开辟客货运航线相关事宜,对签订补贴协议的航线进行评估,做好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每航班”均指一个单趟航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航线”是指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新开辟或航线中至少有一个新航点的航线,包括喀什机场原有国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环飞航线”是指对新开辟起点和终点均是喀什,经停两个地州(市)以上的航线;“过夜航班”是指航空公司固定在喀什机场过夜的客货飞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旺季”指6-10月,“淡季”指1-5月和11-12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喀什地区培育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喀署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不涉及喀什经济开发区货运专项补贴。

 

附件:1. 喀什地区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2. 喀什地区国际货运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喀什地区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航空公司、商会或企业盖章):

申请补贴的单位全称

 

飞机机型

 

航线分类

 

实际航程距离

 

航线起点

 

航线终点

 

航班号

 

  年 月至 月共执行航班次数

 

每班补贴标准金额

 

合计补贴金额

 

电子优惠券发放情况说明(按月)

 

客座率(按月统计,区分往返)

例:CZ6886乌鲁木齐-喀什,客座率1月:2月:3月:

CZ6804喀什-乌鲁木齐,客座率1月:2月:3月:

喀什机场审核意见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付款意见

 

 

 

 

 

 

 

注: 1、航线分类为国际、国内、疆内环飞航线。

2、本表一式四份,喀什机场,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补贴单位(航空公司、商会或企业)留存。

 

 

附件2:

喀什地区国际货运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航空公司、商会或企业盖章):

开通地区

 

填表时间

 

备案号

 

申请季度

 

申请金额

 

货运类型

 

编号

机型

业载

实际载重

始发地

目的地

物品名称

 

 

 

 

 

 

 

 

 

 

 

 

 

 

 

 

 

 

 

 

 

初审意见        (喀什机场)

 

复审意见                     (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

 

付款意见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企业签字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解读文件链接:《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