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2016年以来,喀什地区按照自治区要求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带动了贫困户发展生产和特色优势产业,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推进,2019年是贷款集中到期高峰期,逐渐发生偿还风险。为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落实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有的对扶贫信贷风险防范不够”问题整改工作,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结合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和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新扶贫领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
本办法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划拨流程、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让各县市在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中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2019年是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高峰期,逾期贷款逐渐产生,各县市对确实发生偿还风险的贷款需启用风险补偿金,办法明确了启用风险补偿金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本办法的制定让各县市在启用风险补偿金工作中提高了可操作性。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金管理、工作职责、补偿流程、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及职责。各县市成立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扶贫的县市领导担任主任,县市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承贷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主要职责:审议、批准承贷金融机构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以及资金划拨银行;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资金缺口。
(三)贷款损失分担比例。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本息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80%,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
(四)风险补偿金规模及筹集来源。风险补偿金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贫困户规模和贫困户贷款需求自行研究确定,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来源,从县级自有财力或自治区切块到县市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
(五)补偿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故死亡,所属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2.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扶贫小额信贷的。
(六)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流程。承贷金融机构向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出具《风险补偿确认书》,风险补偿金开户单位对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完成风险补偿金的账务划拨工作。
(七)对分担补偿后的贷款追索权。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分担补偿后,县市人民政府和承贷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对已核销的资产,仍然享有追索权,继续对借款人开展贷款追索。
(八)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县市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贷款损失补偿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