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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19-768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0-31 文号 喀署办发〔2019〕149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8日       

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和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新扶贫领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确定承贷金融机构。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合规发放、安全运营,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分管扶贫的县市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县市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承贷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的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财政局分管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领导担任,如有必要可增设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市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是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与风险补偿金的比值。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追索90天内产生的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本息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80%,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贫困户规模和贫困户贷款需求自行研究确定,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根据当年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情况,及时进行补充。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来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从县级自有财力或自治区切块到县市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同承贷金融机构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 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安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存、封闭运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县市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每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议事会议。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可提议召开临时议事会议。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承贷金融机构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以及资金划拨银行。

  (三)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资金缺口。

  (四)其他应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县市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监督。

县市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补偿计划,组织实施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二)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请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提请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五)办理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补偿流程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承贷金融机构可申请补偿:

1. 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故死亡,所属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2. 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扶贫小额信贷的。

第十七条  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

2. 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 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4. 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5.《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6.《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7.《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8. 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贷款本息损失原因的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村5人“联查小组”收集相应资料:(1)因病、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本息逾期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相关材料;(2)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提供死亡或者失踪相关材料;(3)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4)借款人涉嫌违法犯罪,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材料;(5)带资带劳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净损失的补偿应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针对存在以上情况的,5人“联查小组”同时出具调查报告,经村委会确认后提交乡政府审核,无异议后各方签字盖章连同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9. 承贷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中,村级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意见的确认,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确认,行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确认。

第十九条  县市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核查,提出补偿方案,确定补偿额度。核查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结果报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对承贷金融机构上报的损失补偿资料审核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风险补偿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开户单位根据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书》,对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完成风险补偿金的账务划拨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分担补偿后,县市人民政府和承贷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分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偿还风险补偿资金部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承贷金融机构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对已核销的资产,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对核销后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本息仍然享有追索权,继续对借款人开展贷款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银行应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监测工作,定期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对扶贫小额信贷到期预警信息和逾期贷款信息定期进行推送,责成承贷金融机构密切关注贷款风险,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最后一批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贷款本息后尚有结余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部门要于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县市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贷款损失补偿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住址、贷款逾期原因、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市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审查等方式,对承贷金融机构申报的扶贫小额信贷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扶贫办、人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和喀什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2.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确认书;

3.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报告。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对《喀什地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