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领导
之窗

文件查阅
服务中心

依申请
公开

申请进度
查询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各县(市)
平台链接

索引号: A--2019-835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8-11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现将《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对《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情况说明

  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现将《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推动制度不断完善。2017年6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新政办函〔2017〕136号)公开发布。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2018年深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新公平竞争审查办〔2018〕1号),按照《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系会议成员的复函》(新政办函〔2019〕159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工作过程

2019年6月4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完成《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

按照新政办函〔2019〕159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系会议成员的复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制度相关文件的通知》(新公平竞争办〔2019〕1号)要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9日,起草并向行政公署提交了《喀什地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喀地市监〔2019〕83号)和《喀什地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喀地市监〔2019〕82号),经2019年行政公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按照精简文件相关要求,行政公署办于2019年8月7日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抓好制度落实。

(三)规范明确审查对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四)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起草部门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起草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五)有序清理现有存量。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

    (六)定期开展影响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七)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

(八)大力加强宣传培训。抓好学习宣传,做好业务培训,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九)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十)审查主体和审查方式。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联 合发文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县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的职责,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经审查认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出台;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不予出台,或修改符合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十一)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 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是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更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二是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特别是妨碍民营企业发展和违反内外资一致原则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三是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1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

解读文件下载:关于对《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