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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19-760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8-10 文号 喀署办发〔2019〕13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号),经2019年行政公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2.喀什地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的实施方案;

      3.喀什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19年8月7日

附件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地区本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县市、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规范明确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人大、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四、建立自我审查制度

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起草部门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起草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起草部门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及相关部门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五、有序清理现有存量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六、定期开展影响评估

    各县市、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七、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八、大力加强宣传培训

    联席会议要抓好学习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2

喀什地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的意见(国201634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号)要求,现就喀什地区在统一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方案,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地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3、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以下简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部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和审查方式。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联 合发文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县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的职责,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经审查认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出台;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不予出台,或修改符合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 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在行政公署的领导下,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安排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地区性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如下:

召 集 人:杨  楠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副召集人:侯德山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文生      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付阳旭      地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茹仙古丽·艾沙  地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蒋  枫      地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建立        地区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怀亮        地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  春        地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晓君        地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进良        地区自然资源局副调研员

          古康拜尔·吾不力 地区生态环境局调研员

          王建国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胜杰        地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意军        地区水利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吐尔洪·卡迪尔  地区农业农村局副县级干部

        者学平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新前        地区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何承斌        人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姚俊义        地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朱小龙        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希春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买买提艾力·司迪克  喀什银保监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 络 员:苏  皓      地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

          0998-2524981、15809983315

          李  涛     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科长

                       0998-2823132

        买尔哈巴     地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员

                       0998-2595801

        李喜俊          地区商务局市场科科员

                       0998-2825117

        宋新峰          地区教育局办公室科员

                       0998-2522620

        李书群          地区科技局  0998—2523455

        赵小换          地区工信局产业科副科长

                       0998—2827510

        杨繁荣          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副主任科员

                                  0998—2822012

        董哲君          地区司法局执法监督与协调科副科长

                                 0998—2652220

         张天霖      地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0998—2958471

         牛  明      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0998—2537052

         李志华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科科长

            0998—2539595

                   阿迪拉·木合台尔     地区交通局运管科科员

            0998—2964943

         黄义博      地区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科员

                       0998—2530256

         韩  军      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科科长

            0998—2607045

         宋桂蓉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场科副科长

                       0998—2522069

         王光虎      地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0998—2842586

         刘  芳      人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办公室科员

            0998—2901791

         盛  建      地区国资委科员 0998—2849098

         陈家林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科员

            0998—2502017

       布合力其木·卡迪尔 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科员

         司  锐      喀什银保监分局办公室科员

            0998—2803715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实施全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包括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报告自治区及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候德山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发起。成员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定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召集人提出申请召集人认为确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报行政公署。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二)开展增量审查。 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起草单位定的机构进行公平竞争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行政公署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步骤,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根据地区实际,将公平竞争审查存量与规范性文件清理相结合,每两年开展一次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每两年审查一次,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执法机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级政府各部门,经依法查实后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将有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宣传。地区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司法、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全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3

喀什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现就建立喀什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和betway88w开户 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

(四)贯彻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

(五)完成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betway88w开户 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教育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司法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区卫生健康委、地区国资委、地区税务局、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喀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等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初,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年度工作。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上报地区行政公署。遇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讨决策。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由联席会议联络员参加的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的开展,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对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

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各县市、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对制度实施成效进行阶段性总结。简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保障联席会议机制顺畅运行。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以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方案、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