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6日行政公署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1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喀什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微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政银担业务模式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且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及再担保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地区及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风险,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 按照“分层次、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三位一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以下简称“政银担分担机制”)。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由承保担保公司(含新疆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贷金融机构、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按照70%、20%、10%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
第八条 承保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5%。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
第九条 地区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代偿补偿。
第十条 地区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按照当年贷款风险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及时补充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保证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不低于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收益、追偿回收款及承保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等。
第十二条 地区及县市风险补偿金委托承保担保公司设立专户管理运营。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承贷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逾期30日,承贷金融机构向承保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贷款逾期60日,承贷金融机构进入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程序。承贷金融机构政银担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承保担保公司建立贷款逾期90日限期代偿工作机制。承保担保公司对承贷金融机构代偿申请初审确认后,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银监部门在收到申请10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承保担保公司(含新疆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政府需在贷款逾期90日内,按70%、10%的分担代偿责任,向承贷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承贷金融机构承担的20%贷款风险责任,可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相关规定或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进入核销程序。
第十六条 承保担保公司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依法对发生代偿资金本息进行追偿,并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筹集地区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地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制度办法,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负责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加快推动承保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业绩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喀什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建立政银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预警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建立完善的政银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第二十条 承保担保公司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拨付代偿补偿资金;追偿收缴回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规定,做好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不得向企业及承保担保公司收取贷款保证金;负责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的确认及申请,追偿代偿资金;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率,合理调整信贷人员考核机制,对相关信贷人员给予尽职免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公署及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中小微企业政银担模式贷款工作。负责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银企担定期对接工作机制,协调金融机构、承保担保公司做好中小微企业政银担模式贷款发放工作;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喀什银保监分局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季通报制度,对政银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贷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由喀什银保监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政府有关部门3年内禁止其申请任何政策性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范围,列入财政资金黑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操作
规程。
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150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地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作为有益补充,地区、县市财政局视财力情况可逐步增加补偿资金规模。在发生中小微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偿债义务时,补偿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对负有担保责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代偿本金余额进行补偿。
第三条 地区及县市风险补偿金委托承保担保公司设立专户管理运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凡在喀什地区依法设立、具体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申请补偿资金。
第五条 托管机构对补偿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可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税务局、公安局、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和喀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推荐产生。初审拟支持项目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托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第六条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托管机构汇总初审意见、提出补偿资金分配建议,向同级财政局、工信局复审。
第七条 财政局、工信局主要从程序性方面核查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并将复审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告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冲减代偿项目余额。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3)
(四)年度贷款担保代偿项目情况明细表(附表4)
(五)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年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企业信用报告
(八)合作银行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出的《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和《代偿划款凭证书》
(九)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及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十)追偿情况说明及权证证明材料、法院相关裁定书等原件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补偿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将当年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于9月15日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局、工信局。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积极追偿。追偿所得要按补偿比例缴回资金专户,补充补偿资金专户余额。对于未按规定将追偿所得额按比例缴回补偿资金专户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5年内不得申报补偿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对存在骗取、套取补偿资金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其清退补偿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补偿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申请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4.《年度贷款担保代偿项目情况明细表》。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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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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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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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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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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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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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 |||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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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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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 政府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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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经营 许可证号 |
| 融资性经营许可证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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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 担保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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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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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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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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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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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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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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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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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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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 |||||||||||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
| 单位:万元、人 | |||||||||
| 2019年 | 备 注 | |||||||||
期末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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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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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担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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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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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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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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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担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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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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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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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担保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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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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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放大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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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风险准备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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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计提风险准备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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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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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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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获得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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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 |||||||||||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新增担保业务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 |||||||||||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 |||||||||||
附表3: | |||||||||||
2019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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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企业名称 | 担保业务起止时间 | 贷款担保额 | 担保期限(月) | 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 合同号 | 担保费率(﹪) | 备注 | |||
| 中小微型 企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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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企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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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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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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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银行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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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 |||||||||||||
2019年度贷款担保代偿项目情况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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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营业收入 | 从业人数 | 担保额 | 担保业务起止时间 | 担保费率(﹪) | 合作银行及保证合同号 | 代偿时间 | 代偿本金 | 追偿金额 | 代偿余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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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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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