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健康委、地直各卫健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220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4〕1340号)文件要求,收取卫生专业资格考试费用。
附:1.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2205号)
2.《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4〕1340号)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