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新环发〔2017〕16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 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环字〔2018〕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198号)等文件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喀什凡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收贮中心建设项目运营的申请。经审查,该单位符合运营申请的条件,现同意喀什凡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收贮中心建设项目开展运营活动。公示信息如下:
收贮中心 编码 | 收贮中心 | 对应暂存点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暂存点编码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653101-03 | 喀什凡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喀什经济开发区喀什新合作大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 田彦丽1327988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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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