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
(四)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证件照。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受理部门:各县市婚姻登记处
投诉电话:0998-2829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