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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上调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李琳、实习生邓淏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点击数: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李琳、实习生邓淏坤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我区上调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原则,2021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4100元/年提高至不低于4350元/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元,全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增加36元/月。实行分档发放的县市执行当地分档发放有关规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2020年的不低于8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8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的集中供养不低于7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800元/月,分散供养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50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自理和半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100元/月和300元/月分别提高至不低于150元/月和350元/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的福利机构收养孤儿1100元/月提高至125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9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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