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新环发〔2017〕16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 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新环字〔2018〕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198号)等文件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废旧铅酸蓄电池收贮中心及暂存点建设项目运营的申请。经审查,该单位符合运营申请的条件,同意开展运营活动。
公示信息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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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方面的新政策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