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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1-1749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29 文号 喀署办发〔2021〕97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已经行政公署2021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已经行政公署2021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喀什地区是重大气象灾害高发区。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紧急处置的组织管理,及时、有效地防御和应对突发气象灾害,做好喀什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 最大程度地减轻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等方面的损失,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处置气象灾害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1.3  遵循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3.3 加强协调,部门联动。

1.3.4 灾害预警,社会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冰雹、暴雨、寒潮、低温冷害、雷电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详见附件1)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预警事件启动本预案。

1.5  事件分级

1.5.1 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Ⅵ级)

1.5.2 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1.5.3 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1.5.4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2.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喀什地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公署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地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县市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地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地区级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机构。

当气象灾害和衍生气象灾害发展到一定级别时,由喀什地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代表喀什行政公署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的抢险救灾工作。

2.1.1气象灾害发生后,喀什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 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行政公署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利局、畜牧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交通局、文旅局、通信管理办公室、住建局、卫健委、人保财险、民航喀什监管局等。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

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在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地委、行政公署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地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落实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通报;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系和相关服务工作。

地区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提供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专报形式向地委、行政公署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为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后续整改工作。

地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地区财政局:负责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所需资金。

地区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根据需要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指导农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与抗灾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受灾信息。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指导林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与抗灾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和交换森林信息和受灾信息。

地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帮助灾区恢复水利设施建设;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和交换河流、水库、水文相关与受灾信息。

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与抗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受灾信息。

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负责调拨救灾物资,指导救灾捐赠,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和交换泥石流、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

地区教育局:负责实施各学校重大气象灾害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教职工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安全保障工作。

地区交通局:负责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协调落实救灾车辆;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组织各A级旅游景区(景点)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各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灾区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人保财险喀什分公司负责灾情现场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民航喀什监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时,民航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2.2.4  各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执行。

2.3  应急工作场所

2.3.1基本应急工作场所设在地区气象局。在地区气象台设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视频会商系统指挥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应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了解气象灾害发生损失情况,做好气象灾情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与报告

3.1.1 地、县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气象信息员等)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地、县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2.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3  预警与预防 (详见附件2)

3.3.1 地、县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并提出预警建议。

3.3.2 地、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应急预警启动令,并向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报告。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建议行政公署立即启动Ⅱ级、或Ⅰ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报告。

3.3.3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4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5 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4.1.1 Ⅳ级响应(蓝色)。当受影响的区域接到:寒潮、暴雨、暴雪、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以及沙尘暴、高温、雷电、大雾等黄色预警信号,由行政公署决定启动气象灾害Ⅳ级应急响应预案。统一组织指挥,进行应急处置。并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上报重大气象灾害有关情况。

4.1.2 Ⅲ级响应(黄色)。当受影响的区域接到:寒潮、暴雨、暴雪、大风黄色和霜冻蓝色预警信号,以及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由行政公署决定启动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预案。统一组织指挥,进行应急处置。并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上报重大气象灾害有关情况。

4.1.3 Ⅱ级响应(橙色)。当受影响的区域接到:寒潮、暴雨、暴雪、大风、干旱橙色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以及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或者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时,由行政公署决定启动气象灾害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4.1.4 Ⅰ级响应(红色)。当受影响的区域接到:寒潮、暴雨、暴雪、大风、干旱红色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地质灾害气象等级5级或者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时,由行政公署决定启动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4.2  应急值守

预案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地、县市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实行信息共享。

4.3.2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乡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向灾害发生地气象部门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防御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4 各级气象部门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应急管理、民政、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畜牧、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灾害防御过程中所需的有关信息,做到灾害信息的共享。

4.4  指挥与协调(各部门联动与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

预案启动后,由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情扩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地、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由行政公署组织、协调、指挥各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救灾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4.9.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9.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9.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9.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  新闻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备案。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预警、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5.1.2 信息保障

地区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地区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管理系统,并与地区应急管理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防御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5.2  装备保障

5.2.1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5.2.2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文旅、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应防御措施、防灾应急常识的宣传,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5.4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6.其他事项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地区气象局会同地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betway88w开户 批准后实施。预案由地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预案实施情况、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况,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气象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及应对措施

2.气象灾害发生时各部门联动与应急响应措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