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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1-1120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05 文号 喀安委〔2021〕2 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喀什地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已经2021年2月10日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喀什地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已经2021年2月10日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喀什地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4月10日

 

 

 

 附件

喀什地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的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3+1”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更进一步明确明晰地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结合喀什地区实际以及机构改革职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本办法所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检查考核、激励惩戒措施,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和问责制度,表彰奖励先进,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第二章  党委及其工作机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支持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队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単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四)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并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之中;

(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第八条  党委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二)在平安单位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三)组织、协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第九条  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及部门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参考;

(二)组织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条  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监督指导科学核定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

(二)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范围和工作要求合理核定机构编制。

(三)组织理清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配合制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组织参与制定农村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二)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

(三)组织查处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党委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党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权限内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贯彻落实意见;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督促、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组织考核、奖惩;

(八)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与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支撑保障单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指标控制情况;

(五)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向题,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督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重大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単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严把招商引资安全准入关,推动城乡安全发展,推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二)制定部门、行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

(三)了解掌握管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政府、通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资源配置;

(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査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七)监督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八)监督指导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和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九)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各部门(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属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二)建立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三)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四)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监督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记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信息;

(六)建立执法行为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制度、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推送执法信息至信用中国(新疆)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疆),接受社会监督和與论监督;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八)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四)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

(五)监督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起草、实施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巡查、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特种作业人员许可,组织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五)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

(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检査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與情监测工作;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建立实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记录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并向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九)组织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对煤炭领域、电力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争取国家补助投资,支持本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监督检查投资执行情况;

(三)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引进高安全风险项目,组织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以及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六)依法拟定并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煤田地质勘探规划、煤田灭火规划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法规制度及规范、标准;

(七)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监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对煤矿使用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

(八)督促落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落实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工作;

(九)统计分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十)组织、协调、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组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煤矿瓦斯防治部门协调领导小组、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实施电力行业地方监管职责,监督指导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落实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备案管理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负责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性文件、年度监管计划,参与大型油库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和有色、化工、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机电、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在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纳入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二)落实机电、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三)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组织落实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四)组织地区各级园区按自治区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和考核工作,并对园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和专业(有色、化工)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的监督,制定实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防护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七)监督落实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电力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内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和许可,负责企业用电安全检查,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保障重要用电,协调电力调度工作;

(八)组织指导电力企业编制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电力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是道路交通和危险物品公共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落实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驾驶人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机动车报废工作;

(二)监督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牵头烟花爆竹“打非”案件查处工作,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组织査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监控民爆物品的流向,组织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

(四)监督、指导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监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分析发布相关安全信息;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査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妨碍公务案件。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是危险废弃物处置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全地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乡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城市公用企业事业(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建筑安全政策规章制度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对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安全性能监督管理;

(二)监督指导城市供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行业、居民小区和农村安居房建设以及城市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建、筑渣土收纳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管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牵头组织、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推动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五)负责人防工程规划及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水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交通运输、交通建设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公路和城镇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承担公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危险货物、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

(二)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制度;

(三)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公路危险路段和道路交通隐患点段治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重点营运车辆经营者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五)监督指导运营车辆、运输站场和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及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拟定地方相关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门是水利建设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水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二)组织实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农机、农药、大型工程机械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二)负责实施农机、大型工程机械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农药和硝基类肥料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设施农业、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导安全使用沼气。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播和旅游部门是文化广播旅游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

(二)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景区和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文保单位、农家乐、滑雪场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特种设备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四)组织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户外运动休闲旅游安全、户外徒步穿越、汽车越野、旅游自驾游、自助游项目和户外运动俱乐部安全。

(六)负责文化从业单位、文艺演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文化从业单位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七)组织实施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八)将文化娱乐场所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审查内容;

(九)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的文学艺术宣传,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部门是是畜牧、兽药和兽医器械、饲料饲草加工、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畜牧、养殖场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兽药和兽医器械、饲料饲草加工、畜禽屠宰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和单位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是森林和草原防火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林业和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控、防火和火灾早期扑救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ー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维保机构、检测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检查;负责旅游景区属于特种设备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委托技术机构为旅游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烟花爆竹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管;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四)组织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和发布工作;

(五)支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取得检测检验资质。

(六)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和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七)监督对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八)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九)组织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

(十)把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纳入餐饮服务经营者检查内容;

(十一)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中,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健全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财政支持,并及时下拨中央下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相关专项资金;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违法、隐患有奖举报专项经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查处重大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矿山闭坑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开矿企业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加大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督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距离符合情况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将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涝、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内容。加快落实指导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五)开展自然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管控预警机制,防范各类灾害,确保人民安全。

第三十四条  气象部门是气象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信息,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气象信息保障;

(二)督促落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指导防雷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承担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

(三)组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査,督促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行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邮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组织实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组织查处寄递禁寄物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民航新疆管理局喀什分局是民航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民航飞行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监管工作,监督落实民用航空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和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实施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不停航施工、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民用机场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验收;

(四)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通信管理部门是通信行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基础电信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二)组织落实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是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将学校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学校审查内容;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落实地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实验室(尤其是危化品管理)、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是民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评选体系;

(二)负责民政养老、儿童、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站以及婚姻、殡葬、民政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场所等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四)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商务部门是商贸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主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现代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和成品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五)牵头负责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民族宗教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二)组织落实宗教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没有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不予批准,监督批准的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协调医疗机构开通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危险物品和用电、消防安全。

(五)将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审查内容,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有关设施通过安全审查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实验室验收情况纳入已开办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内容。

第四十三条  体育部门是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监督体育单位建立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

(二)组织实施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信鸽放飞有关安全监督工作,组织信鸽放飞时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户外运动安全。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是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储存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二)组织监督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库)安全生产;

(三)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对储备库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组织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予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三)指导监督各部门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执法检查;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办理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四)监督指导涉及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五)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执法工作;

(六)组织审修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部署,推进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内容,监督指导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人才政策、规划、计划,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工程职称评审制度,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配合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奖惩党政领导干部的约束性指标;

(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协助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六)指导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监督工伤预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效果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本级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把事故防控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

(二)对直接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督查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参加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以及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按照党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逐级压实责任。

第四章  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条  工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落实劳动者安全防护设施到位情况,强化职业健康措施;

(二)组织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

(三)参与和推动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其他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四)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督促落实协助受伤害的从业人员获得赔偿事宜;

(五)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査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査员开展工作,加强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建设;

(六)将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纳入先进单位或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七)会同有关部门分行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妇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平安家庭创建体系;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妇女安全生产意识;

(三)组织维护妇女、儿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共青团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二)组织宣传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知识,维护青年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第五章  考核考察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督査督办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巡查结果作为被巡查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励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评定挂钩。

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巡查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以日常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在对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文明单位考核、平安单位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十七条  党委、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报本级党委组织部。

第五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各部门(单位)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

第六章  表彰奖惩

第六十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成绩排在前五位的县、市评为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县市,奖励人民币5万元,奖金从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成绩排在前十位的地直部门评为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励人民币3万元,奖金从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评选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被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30万元,奖金由企业自筹。

(四)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的30%用于奖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二条  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给予惩罚。

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地区部门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1万元,罚款的30%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职责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査、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六十六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部门(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由职能接续的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三条  乡镇(街道)按照本级政府授权统筹本级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