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30期)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09号),涉及我辖区86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现将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麦盖提县小马子椒麻鸡二分店经营使用的小酒杯、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小马子椒麻鸡二分店使用的小酒杯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小马子椒麻鸡二分店使用的盘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1月3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了调查,经核查,该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餐饮具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清洗消毒。11月15日经麦盖提县工作人员复查,该店已整改完毕。
二、喀什市码头故事火锅店经营的汤碗和茶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码头故事火锅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89(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码头故事火锅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90(茶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喀什市码头故事火锅店及时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具进行清洗要求,做好消毒清洗工作,整改完毕,及时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市码头故事火锅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喀什市蜀大侠火锅餐厅经营的盘子,茶杯和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蜀大侠火锅餐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98(盘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蜀大侠火锅餐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99(茶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蜀大侠火锅餐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97(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喀什市蜀大侠火锅餐厅及时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具进行清洗要求,做好消毒清洗工作,整改完毕,及时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市蜀大侠火锅餐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三、喀什市霸王牛肉火锅店经营的杯子,碗和料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霸王牛肉火锅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76(杯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霸王牛肉火锅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77(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19年10月8日喀什地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喀什市霸王牛肉火锅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778(料碟),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喀什市霸王牛肉火锅店及时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具进行清洗要求,做好消毒清洗工作,整改完毕,及时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市霸王牛肉火锅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