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22期)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06号),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学杰胡辣汤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对李学杰(喀什市学杰胡辣汤店)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抽样时间:2019年08月08日;抽样地点:喀什市学杰胡辣汤店内;抽样基数:2kg;样品数量:0.6kg;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等1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抽检当日,做了20根油条,销售价为0.5元/根,全部销售完毕。因油条属于快速消费食品,销售完的已被食用,无召回食品。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制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油条;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拾圆整)。
3、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
二、喀什市蔡氏生煎小笼包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对蔡红(喀什市蔡氏生煎小笼包店)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抽样时间:2019年08月08日;抽样基数:2kg;样品数量:0.6kg;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等1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于抽检当日,做了20根油条,销售价为1.5元/根,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食品。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油条;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圆整);
3、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
三、喀什市千岁早餐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对翟露露(喀什市千岁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9年8月8日,抽样日期:2019年8月8日,抽样单编号:SC19653100316400455)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抽检当日喀什市千岁早餐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油条37根,销售价为1元/根,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
2.没收违法所得37元(叁拾柒圆整)。
3.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
四、喀什市飞翔蛋糕店经营的千层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对海仁沙·哈力克(喀什市飞翔蛋糕店)制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千层蛋糕进行抽检,抽样时间:2019年08月08日;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1kg;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等1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库木德尔瓦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于抽检当日,做了5Kg千层蛋糕,货值为145元,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食品。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千层蛋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2、罚款:10000元。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