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领导
之窗

文件查阅
服务中心

依申请
公开

申请进度
查询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各县(市)
平台链接

索引号: A--2021-2356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3-02 文号 喀署办发〔2021〕12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喀什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9日

喀什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结合喀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3月底前,行政公署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布地区各有关部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地区范围内除不适用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自治区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系统梳理目录清单(2021年2月底前)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此前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努力做到“四个推行”,即:对国家部委层面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严格推行;对办理量较大且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对自治区级层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坚决推行;对喀什地区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全面推行,确保3月底前地、县两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覆盖。国家部委层面要求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试点事项,以及国家部委层面关于各行业部门最新部署要求。

地直各部门按要求梳理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月25日前报司法局审核汇总(电子版同时报送),梳理后本单位无证明事项或证明事项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报送书面说明。县市梳理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地区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2021年3月20日前)

各县(市)、各部门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地直各部门对梳理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承诺书”的要求,制作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20日前报司法局审核汇总(电子版同时报送),县市梳理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报县级司法局备案。

(三)修改信息系统、办事指南(2021年3月25日前)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

(四)发布目录清单、文本和指南(2021年3月底)

地直各部门梳理后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告知承诺书由地区司法局审核(其中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告知承诺书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并由行政公署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同时,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对外公开的服务场所和网站、微信客户端小程序等渠道同步发布、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制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五)清单动态管理(2021年5月后)

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相关地区级行政机关、单位向地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合法性审核备案后由行政公署公布实施。各县(市)每季度自行对照组织自评自检,需要调整清单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公布,并报地区司法局备案。

四、监管要求

(一)联通共享数据资源

各县(市)、各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形成上联自治区、下联县市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各部门要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抽查核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各县(市)、各部门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通过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建设。

(四)精准把握实施条件

各县(市)、各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强化风险防范

各县(市)、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县市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将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协同联动推进。各县(市)、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对照国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推进本系统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指导帮助。

(三)激励担当作为。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规定,紧扣“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落实好容错免责等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各部门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地区审改办、地区司法局。地区审改办负责确认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地区审改办、司法局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公署

地区审改办:周笑笑 15999301266

地区司法局:董哲君 13579079997

电子邮箱:1258926555@qq.com

 

附:1. 喀什地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样表)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 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

          

推行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

牵头单位:地区审改办、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委宣传部、统战部、编办、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科技局、林草局、文广旅局、税务局、气象局、畜牧兽医局、民宗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体育局、统计局、地震局、档案局、安全局、无线电管理局、消防支队、道路运输管理局、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喀什中心支行等相关各部门

 

附件1:

 

喀什地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样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证明材料

实施方式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必须提供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 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

(参考样式)

xxx部门:

我单位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比如:现有条件无法实现在线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对以下申请人关于(证明事项名称)的情况进行核查:

1. xxx,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持有xxx证书:

¨是,现行有效(复印件附后)

¨否,未获得该证书

¨证书已失效

    2.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存在……情况:

¨是,情况属实

¨否,实际情况为:               

¨相关情况无法核查

3.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由于该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    工作日,请尽快协助我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并在    日内函复我单位为盼。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