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信息答复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更好的做好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外公开信息及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做到依法答复,现将《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信息答复管理办法》进行公示。
附件: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信息答复管理办法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5日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信息答复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做好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外公开信息及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做到有问必复,做好答复意见的回访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地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九、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