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
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喀什地委、行署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指导意见,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区行署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含代地区行署起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强化清理责任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地区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地区行署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行署审定。
行署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三、准确把握清理要求
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各部门要及时向地区行署报送清理结果。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表格(附后)报送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0年6月中旬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报地区行署审核,并抄送地区各相关部门。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鼓励支持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考核体系。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2020年1月1日开始,严格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强化审查责任,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效果,坚决防止出台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地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1: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2:修改、废止或适用例外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统计表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区财政厅局 地区商务局
2020年2月9日
附件1-1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审阅政策措施文件 总数量 | 审阅规章数量 | 审阅规范性文件数量 | 审阅其他政策措施 文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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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审阅政策措施文件总数量”栏应统计为开展清理而审阅的,本部门或代上级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总数量。
2.“审阅规章数量”栏应统计为开展清理而审阅的,本部门或代上级制定的规章数量。
3.“审阅规范性文件数量”栏应统计为开展清理而审阅的,本部门或代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
4.“审阅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数量”栏应统计为开展清理而审阅的,本部门或代上级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数量。
附件1-2
修改、废止或适用例外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及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例1: | 《XXX办法》(新XX〔XX〕号) | 规章 | 修改。该文件“......”的内容违反《反垄断法》,已于XX年XX月XX日印发《XXXX》(新XX〔XX〕号)对该文件进行修订(拟修订的文件,将修订方案另作附件一并报送)。 | 属于(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 |
例2: | 《关于开展XXX的通知》(新XX〔XX〕号) | 规范性文件 | 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该文件“......”的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为实现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目的”,经评估,确定实施期限为XX。 | 详细说明评估程序以及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应形成书面材料单独报送。 |
例3: | 《XXX的会议纪要》(新XX〔XX〕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该纪要“......”的内容违反“国发〔2016〕34号”等要求,已于XX年XX月XX日印发《XXXX》(新XX〔XX〕号)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 属于(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填表说明:
1.“名称及文号”栏应填报废止、修改或例外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名称及文号。
2.“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3.“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4.“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
文件下载: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