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科室和派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杳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本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相对人、类型、范围、期限、核准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证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信息在以下网站进行公示:
(1)人民政府门户网;
(2)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办公场所。包括局机关办公楼和行政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条 《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科室,确定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权力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领导审批,报县编办和司法局审核后,交由办公室推送至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二)由信用监管科牵头,全面、准确编制本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领导审批后公开。
(三)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协调,各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公开。
(四)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内容,在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程序包括:
(一)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进驻喀什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办理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由相关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开;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应明确人员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经局办公室审查,局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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