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领导
之窗

文件查阅
服务中心

依申请
公开

申请进度
查询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各县(市)
平台链接

索引号: A--2020-1797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8-30 文号 喀扶贫领〔2019〕38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管理水平,依据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喀什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喀什地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什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8月27日

 

 

喀什地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办〔2015〕3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构建地、县(市)分工明确、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9号)相关规定,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管理水平,依据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创业就业等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贫困户增收,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深度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为对象,以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一高于、一接近”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各类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或认定的涉及脱贫攻坚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 的原则,完善“自治区总揽、地(州、市)监管、县(市、区)审批、分级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到人”的项目管理工作体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安全高效、责任明确、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透明公开、动态监测、激励约束。

第五条 项目安排坚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当年拟脱贫人口必须得到与脱贫密切相关的项目扶持。对已退出贫困村和脱贫人口可适度安排巩固提升类扶持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要以开发利用贫困地区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为手段,以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从地区审核备案的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选择应严格遵循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瞄准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紧密衔接“七个一批”脱贫路径,充分尊重贫困户发展意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工作在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县(市)及有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脱贫攻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全地区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计划;统筹行业部门、专项扶贫、社会扶贫、援疆等方面资金的使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项目库和项目报备计划,审核、备案地区和各县(市)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二)地区25个专项行动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专项行动的脱贫攻坚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相关项目库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备案相关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专项行动组的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项目检查。

(三)地区有关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要求和行业标准,审核、备案相关项目库、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的行业审查、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四)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协助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县级项目库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备案县(市)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县(市)和行业部门报备的项目计划是否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并按要求报备自治区;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会同地区财政部门开展本区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

(五)县(市)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完善县级项目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地区审查备案;视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脱贫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充实完善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评估审查;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力配合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绩效目标评估,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

第九条 县(市)党委、政府是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条 各县(市)依据《喀什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制定本区域项目规划,重点是按照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贫困村“五通七有”,做好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贫困户住房安全和产业发展规划。依据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计划,确定每年的主要扶贫项目、投资规模、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项目库制度,项目库按年度分类,每个项目都要有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责任单位、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等要素。纳入项目库中每个项目都必须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县级可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实施及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上报地区备案。

项目库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产业增收工程(优先发展特色种植业、优质林果业、标准化养殖、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副产品加工等)、小型手工业工程、住房安全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工程、贫困户就业和技能技术培训工程,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为主要内容。鼓励推广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资产收益类等各类助推脱贫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要着力强化项目可行性分析、优化设计、科学布局。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在对贫困人口、贫困村、深度贫困村精确瞄准的基础上,围绕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做到进村入户、相对集中,统筹安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市场环境和贫困户脱贫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库根据脱贫目标任务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更新,新增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入库,已实施的项目及时出库,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必要再实施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提出调整意见进行调整,有序进出,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贫困户自建项目和村级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集体研究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立项,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跨行政区域项目由涉及区域的扶贫部门向上级扶贫部门申报。审核完善后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

第十五条 县级扶贫部门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提前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筛选审核。每年8月底前依照上一年度扶贫资金总额150%的规模,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报备和审查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筛选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需求走”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申报当年需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突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村、当年拟脱贫贫困户,巩固提升夯实已退出的贫困村和脱贫户产业发展基础;兼顾未退出村和未脱贫户产业发展,为脱贫奠定产业发展基础。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申报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报乡(镇)初审,乡(镇)初审(如有调整再征求村意见)后按项目类别分别报县(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完善编制年度部门扶贫项目计划;跨乡(镇)项目由部门征求乡(镇)意见后组织项目申报。县(市)主管部门形成部门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县(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经地区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应补充完善及时启动。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不需要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入户项目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和相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报备程序。地区扶贫办在自治区下达年度扶贫资金计划文件后40日内,组织完成项目报备工作。

1.县级扶贫部门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转发的扶贫资金文件后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行业部门评审、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收到县级扶贫部门年度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并报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

2.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县级备案报告后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县级报备的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超出扶贫资金使用和支出方向范围的,地区有权制止,责令其整改纠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备资料。县(市)向地区报送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报告、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地区向自治区报送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扶贫资金额度等。安排到年度项目计划的扶贫资金总额应与当年扶贫资金预算额度一致。

(三)绩效情况:包括扶持贫困户总户数、年度拟脱贫户户数(贫困户名单、扶贫资金补助额度、联系方式,贫困户帮扶人及联系方式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扶持对象等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批复的项目应在当年实施完毕。

第二十四条 按项目属性确定实施单位。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以外,县(市)扶贫办原则上不得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县(市)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分别明确具体责任人。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台帐。由项目实施单位建立扶贫项目台账,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项目受益范围、不到擅自变更项目受益户、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扶贫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评。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年度的扶贫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原则上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遇突发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法人代表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坚持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遵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由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一)成立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扶贫、财政、纪检、审计、质检等有关行业部门组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对完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开展项目决算审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竣工审批报告、竣工财务审计、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等。

(三)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出具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四)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目标、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村或项目扶持户受益情况等。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产权移交工作。形成资产的要按程序交付使用,未形成资产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县级扶贫部门要牵头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和工作责任。项目竣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县级扶贫部门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建设,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正常交付使用。

第六章 项目公告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贯穿项目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代表和群众参与监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示。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的地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在地区级媒体进行公示,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由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并将部门负责人、通讯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一并公布。县级要按季度以简报形式向上级报告公告公示工作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及时公示项目的招投标、开工、验收、审计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县(市)、乡(镇)、行政村公告公示在相应范围内采取分级分类方式进行。

1.县级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鼓励运用其他有效公告公示形式;

2.乡村两级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大喇叭、大宣讲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组织驻村工作队、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专题宣讲;

3.入户类项目要在受益贫困户家中明显位置长期公示;非入户类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或法人代表)、扶持对象、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地区扶贫部门为项目监督主管部门,收到县级项目报备文件后启动监督机制。重点监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启动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关键环节。同时,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效。

第三十七条 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实地监督、审计监督。

(一)网络监督。县级扶贫部门要在每批次扶贫资金下达后10日内、项目计划批复后15日内,分别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新疆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二)实地监督。包括督查巡查、检查、抽查、暗访、问卷调查、重点访谈等。主要方式为听取项目报备部门、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代表、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参与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活动;对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查看和抽样检查;向有关部门、扶持对象、干部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等。

(三)审计监督。配合各级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据行业要求对项目开展适时审计。

第三十八条 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制定监督计划、发布通知通告、现场检查、监督评价、整改通知、复查复验、监督通报、监督档案。

(一)制定计划。项目监督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项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项目检查重点和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通知通告。项目监督部门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项目监督部门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监督评价。项目监督部门按要求出具监督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实反映、准确定位,客观公正、重点突出。

(五)整改通知。项目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六)复查复验。项目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定期复查、复验。

(七)监督通报。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八)监督档案。项目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监督内容。

(一)脱贫规划、项目计划是否到村到户到人;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制度管理、教育培训是否到村到户到人。

(三)脱贫任务、项目资金、帮扶计划是否精准到户。

(四)项目扶持、政策惠及、预期效益是否到人。

(五)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划编制的完整性、实用性、参与性;项目计划是否按照批复执行。

(六)项目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七)合同或协议履约情况。

(八)建筑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性标准。

(九)会同行业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及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确保发挥项目预期效益。

(十)会同纪检、财政、审计、财政部专员办等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适时检查。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各县(市)、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进行惩处。

(一)擅自调整脱贫攻坚规划,与脱贫攻坚任务不相符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突破自治区、地区明确规定要求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受益对象及资金用途的;

(四)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骗取、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

(六)拒绝、无故拖延向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隐匿、伪报相关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督机关人员履行职责的;

(八)项目建设单位失去项目实施能力的;

(九)因主观原因拖延项目启动实施或竣工验收的;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一)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手续的;

(十二)其它违反脱贫攻坚工作有关规定的。

其中:(五)、(六)、(七)、(十)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将线索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处理措施。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项目建设、通报、约谈;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向地委建议在综合考核中扣分;对县级责任人进行约谈;停止项目审批权限;取消年终扶贫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对涉嫌违反相关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区扶贫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县级扶贫资金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细化档案内容、明确工作流程。

第四十三条 县级扶贫部门承担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要以单个项目档案为基本单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档案完整、专人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可回查。

第四十四条 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库、项目立项申请、审查意见、实施方案文本、批复文件、启动通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公示公告、监督过程、竣工验收、后期管护措施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全力配合纪检、审计、检察机关和财政部专员办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检查、稽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市)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内容。报地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部门要对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县(市)扶贫办可设立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同时,群众的评价和第三评估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喀什地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WORD、PDF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