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组成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喀什地区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区制定了《喀什地区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政公署党组2020年第八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 15日
喀什地区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是指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主管部门征收的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具体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发包国有土地(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向承包主体收取的土地承包收入。
第三条 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遵循依法依规、统筹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工作。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拟定的国有清理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拟定具体的国有土地(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计划,包括国有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期限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每年第三季度,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计划。
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计划一经批准,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征收计划的,应编制征收调整计划,待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由各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各乡镇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各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各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承包主体依法缴纳土地承包收入。国有土地承包主体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国有土地的面积、土地承包收入总额以及合同约定的分期缴纳的具体金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 各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承包主体严格履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办理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手续的,应予以收回或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信息共享制度。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签订的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国有土地承包总价款、约定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入库情况反馈给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未缴国库的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收入数额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三章 统筹与再分配
第十条 建立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统筹上解机制和再分配机制。具体如下:
建立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统筹上解机制,即: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统筹上解资金方案,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地委财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行政公署向县市下达资金上解通知文件。各县市在收到通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筹的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及时上解。
建立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再分配机制,即:根据地委、行政公署安排部署,对统筹上解的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向各县市下达再分配资金。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主体责任。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地区国有土地发包收入合同总台账、分县市国有土地发包收入合同明细台账;负责将年度具体征收计划报告行政公署。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县级国有土地发包收入合同总台账、分乡镇(村)国有土地发包收入合同明细台账;负责将年度具体征收计划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送地区自然资源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行;负责将国有土地发包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国库;负责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履行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监督责任。地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地区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征收管理办法;负责统计全地区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和缴库、统筹和再分配情况;负责向地委、行政公署报告资金征缴情况。县级财政局负责统计县市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和缴库、统筹和再分配情况;负责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审计监督责任。负责将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征收情况。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审计、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对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的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监督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有关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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