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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766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9-06 文号 喀署办发【2020】55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政公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3日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和新时代治水方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南疆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地区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特制定《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推进水利体制改革,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用水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水价改革基本原则

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和现代水利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农业农村水价改革工作。

(一)坚持综合施策。加强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管理创新、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

(二)坚持共同发力。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使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节水意识形成。

(三)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用水方式转变。

(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五)坚持节约用水。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运用各类水价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和节水产业,促进水资源良性循环。

三、水价改革目标

以完善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农村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020年底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达到2015年供水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维护费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全面实行“井电双控”智能计量方式;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达到2020年运行成本水价;实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915263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为159607万立方米。

到2025年底,实现农村供水水价达到2020年成本水价;实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865346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为141841万立方米。

到2030年底,实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815430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为124074万立方米。

通过增加中水回用设施和供水管网改造,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中水。

四、调整水价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55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betway88w开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发〔2018〕80号)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水价改革。

五、水价改革任务

(一)农业水价的调整

1.科学合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的要求,以2015年为成本年,强化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监审,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到2020年底前,建立“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农业终端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达到2015年供水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维护费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水资源费标准和水价。

2.实行分类水价。为保证全地区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3.实行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原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65/3611~2014)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业灌溉定额,超定额加价幅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4.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加快改造;2025年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2020年底前地下水全面实行“井电双控”智能计量方式。

(二)农村供水水价的调整

1.合理制定供水价格。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水厅〔2019〕146号)文件精神,以2020年为成本核算年,到2020年底全面健全水价政策制度和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机制,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达到运行成本水价,水费收缴达到90%以上;到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实现水价达到成本水价,水费收缴率进一步提高,为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的好,长受益提供可靠保障。

2.居民阶梯水价的分档水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核算。各县市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采用人畜综合定额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具体量值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5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3.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结合水量阶梯的设置,喀什地区阶梯式水价相应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4.居民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农村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农村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一个户籍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户籍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含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盈利机构),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居民合表用户水价可按照高于第一档水价水平且低于第二档水价水平确定;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并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5.实行分类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居民直接饮用、做饭、洗澡洗衣、冲厕等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及散养牲畜等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除农村生活用水、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特种用水外的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其他用水)分类计价,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费计收应在补偿供水成本、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可计取合理利润。利润率执行供水工程所在县市政府规定。特种用水(饮料生产、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水费计收可参照当地县城城区供水相关规定执行。

6.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到2021年底前实现IC卡智能水表全覆盖。安装购买水表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要求执行,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各县市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资金来源。

7.做好“庭院经济”独立灌溉系统的示范工作。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以地表水、机井水为水源,采用多种灌溉模式,按照“一村一方案”或“一村民小组一方案”的要求,编制好规划和实施方案。每个县市至少在1-2个村开展“庭院经济”独立灌溉系统试点示范工作,积累和取得经验后,加快推广。

六、加强水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切实加强对各类水费收支的管理。各县市要认真清理水费收支管理行为,坚决取缔县市自行制定的各种截留、挪用政策。各供水经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费收支管理,确定一定比例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二)切实加强水价成本核算。供水成本是制定供水价格的基础和依据,供水单位要切实强化供水成本核算,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供水成本审核工作。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关于印发<申请制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237号)等文件的规定,编报水价申请文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价格方案进行审查。

(三)加强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督查。各县市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水价改革规划,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措施。地区水利部门要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利、价格部门要对水价制定与执行进行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水利、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水费收支监督管理,定期对水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水费使用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分工。按照水价改革“应改尽改”的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建立,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调整。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价改革调整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水价调整到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水价改革的宣传教育。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水价改革调整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要求,使全社会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目的及原因,拥护和支持水价改革调整。

(三)完善水价改革绩效评价和跟踪问责。要把水价改革绩效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县市年底各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水价测算、监审、执行、水费收缴等。对水价改革调整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地区将予以提醒督促;对改进不力、不到位的县市,地区将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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