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区带仓储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
1、新取证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一式二份(必须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网申请并上报网址:http://124.117.208.62);
(二)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验收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经备案发布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2、换证手续
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必须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网申请并上报网址:http://124.117.208.62);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经备案发布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必须出具商务部门许可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证书;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对于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单位,申请换证时可不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自治区下放的“两重点一重大”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两重点一重大”是指国家重点监管化学品、重点监管工艺、重大危险源。)
一、提交文件资料目录(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
2、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电子版打印)3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目录;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目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10、其它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证明材料;
11、工伤保险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印件,安全责任保险;
1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政府部门批文的复印件;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土地的要补交或提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一书两证)复印件;使用村庄集镇规划土地的要实效或提交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14、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5、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
16、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
17、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登记手续;
18、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措施;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是否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0、安全评价报告
二、告知内容: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场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受理时间
1、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发证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2、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二级批发和长期零售许可)
1.烟花爆竹经营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7.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批发企业提交)。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