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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667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10-13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地委各部、委,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企业):

  现将《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保障公务,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喀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不包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四条 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坚持编制控制、预算控制、标准控制、分级报批、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严格按照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在编制数内租赁使用公务用车。

大型会议、集体活动、公务和外事接待、应急等临时性租赁公务用车的,须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地区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下达的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内。

大型会议、集体活动、公务和外事接待、应急等临时性租赁公务用车的,费用从活动经费中解决。

第三章 租赁标准

第七条 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应当租用国产自主品牌车辆,并优先租用自主品牌的新能源车辆。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租赁车辆价格在12 万元以内、排气量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应租赁车辆价格在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1.8 升(含)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需按程序报批后,并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可适当租赁25 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得租赁。

(四)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租用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需按程序报批后,并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适当租用国产越野车。

(五)租赁自主品牌新能源车辆的,车辆价格不得超过 18万元。

第四章 租赁程序

第八条 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按照事前报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租赁程序。

(一)保障日常工作租赁公务用车的,租赁最长时限为1 年。

由用车单位在上一年度末向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计划,本年度提出申请,填写《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地区财政部门统一报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预算情况予以审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等情况审核、审批,用车单位凭批文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阶段性工作租赁公务用车的,租赁最长时限为1个月,由用车单位向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后,凭批文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保障专项活动租赁公务用车的,使用租赁公务用车时限依专项活动时间定,由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向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喀什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后,凭批文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四)因处置应急突发事件或承接临时性紧急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审批手续的,电话报备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租赁,并在2 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 租赁服务对象管理

第九条 为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公司,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按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为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公司,必须遵守地区各项管理规定。凡是不按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租赁办法,隐瞒虚报统计信息的,立即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的价格,严格按照公开招标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公司时确定的价格执行。公务用车租赁价格建立实时调整机制,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地区财政部门、发改委每3 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会审,适时调整。

第六章 租赁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运行管理工作。应加强对租用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租赁台账,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安全使用租用车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租赁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三)严格登记租赁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四)租赁车辆应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

(五)严禁对租用的车辆增加配置或进行室内装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租赁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将租赁公务用车使用、费用支出情况统计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年末统一向行政公署和地区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四条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纪委监委加强对租赁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公务用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报批程序,擅自租赁公务用车的;

(二)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超预算租用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租赁用车辆用途的;

(四)将租赁车辆固定给个人使用的;

(五)对租赁用车增加配置或进行室内装修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