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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900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4-08 文号 喀署办发〔2020〕22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行政公署202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行政公署202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5日

喀什地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8]70号)及自治区残联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新残字[2018] 1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喀什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切实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现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2.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各类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采取政府专项救助、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各类社会救助支持及家庭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解决康复费用,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3.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创造和改善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

4.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格绩效考评,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户籍:具有喀什地区户籍(或在喀什领取居住证)。

2. 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3. 家庭经济情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及审核程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4. 其它:残疾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接受康复救助的适应指征,家长(监护人)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

申请康复救助年度12月31日前未满限定年龄的残疾儿童,可依本意见申请康复救助。

有条件的县市,可放宽对家庭经济条件(如所有家庭)和救助年龄(可放宽到16岁)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康复救助内容:

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在康复机构中开展基本康复训练。

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为符合条件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提供补贴。

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及助听辅助器具(助听器为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救助标准: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状况,把握不低于以往康复救助标准的原则,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医疗保障水平及康复救助综合因素(不同年龄阶段、康复干预方式、康复周期长短、辅助器具适配品种)等,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

1. 基本康复训练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32万元。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

盲及低视力儿童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5万元。

2. 手术

人工耳蜗手术:对0-6岁重度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人补贴人工耳蜗产品购置费不低于7万元;补贴手术费不低于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补贴康复训练费不低于1.4万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开展术后康复训练并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1.72万元(包含手术费1万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0.6万元,矫形器装配费0.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1.2万元。

3. 辅助器具适配

聋儿验配助听器:每名聋儿每年补贴不低于0.72万元(验配数字型助听器2台,助听器补贴不低于0.6万元,适配费不高于0.12万元)。   

其它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15万元。

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6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12万元。

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5万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3万元。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为在训儿童及家长就餐提供便利,为特别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基本的住宿条件。

 三、救助流程

(一)县级残联和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向残联进行转介。县级残联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二)康复救助流程

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持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填写基本信息并在《申请表》内注明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审核确定。县级残联牵头,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受助对象及受助项目。县级残联要指定专人办理儿童救助的审批工作,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残联提出申诉,县市残联在收到申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优先给予救助。

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请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必要时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其它类别的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确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实施。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各级残联、卫健部门选择具备手术能力的医院确定为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机构由各级残联、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儿童助听器验配、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各级残联、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康复机构负责为受助儿童办理注册登记,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县市残联备案)。受助儿童超龄或自动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需报县市残联及时给予注销。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月(也可将救助金额分摊至每个月进行核算)。

残疾儿童原则上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无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的,取得县级残联和财政同意后,也可申请异地康复救助。

检查评估。地区残联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测和督查,并适时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经费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残联提出支付申请,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康复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或指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解决协调好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统筹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救助问题。

(三)受助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后,康复机构要对受助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含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工作完成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四、经费保障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耳模制作、助听器调试、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及聘请康复教师的费用等项开支。

(三)各级财政依据残联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执行的监督绩效管理工作,便于开展好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五、组织实施

各级残联、卫健、财政、民政、教育、医保、市场监管、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儿童康复救助的职责分工

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儿童的信息录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康复转介,加强对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财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保障、与定点康复机构的经费结算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信息比对。对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因支出康复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三个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进行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

教育部门:负责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提供保障。

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困难群体家庭中的残疾儿童予以相应医疗救助。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的信息比对等工作。

(二)由各级残联牵头,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五)统计汇总。各县市残联按年度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地区残联;地区残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按年度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地区残联。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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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