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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875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4-07 文号 喀署办发〔2020〕18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做好《条例》实施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喀什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已经行政公署202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5日

喀什地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做好《条例》实施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喀什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国务院颁布了《条例》,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地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护商”的浓厚氛围,全面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力争通过今年的努力,喀什地区营商环境和主要竞争力指标有大的提升。以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发展和就业,推动喀什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以营商环境中的问题和短板作为突破重点,以点带面,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水电气报装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四、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部署动员

1、地区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责任单位: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二)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2、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条例》学习。通过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利用“法宣在线”“法治新疆”等平台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要引导市场主体对《条例》的学习,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经济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地直相关单位。

3、积极组织《条例》培训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制定专门计划,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有关行业商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分别开展专门培训,促进《条例》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提高业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能力,规范市场主体经营服务行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

4、广泛开展《条例》普法宣传。各县市、各部门要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精神,扩大社会覆盖面。要将《条例》的宣传解读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相结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

(三)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上报、差评核实、整改反馈、监督回访等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5、认真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引导帮助企业和群众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好差评”系统进行事项办理点评。倒逼办事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夯实服务责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四)有序推进政务服务“一号对外”,加快构建地县营商环境投诉处置联动工作格局

6、按照自治区整合全区各类政务服务热线资源建设全区统一的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一号对外”的工作步骤,有序推进喀什地区“一号对外”工作的落实。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问题投诉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做到问题发现受理及时,处置解决积极有效。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工信局,地直相关单位。

(五)及时清理修改不合现行规定的文件

7、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文件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凡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做到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并及时按要求公布清理结果。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商务局、发改委。

8、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银保监分局。

(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9、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全地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梳理各县市和地直相关单位在营商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分析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七)继续做好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10、制定出台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现行的证明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3)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4)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5)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6)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司法局、民政局,地直相关单位。

(八)狠抓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提高“一网通办”能力

11、按照自治区部署,加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应用工作,各县市、地直各相关单位必须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外办理事项(除自治区厅局已与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系统的单位之外,其他单位都需使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12、进一步梳理、比对、认领、发布公共服务事项,在2020年5月30日前实现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发布完成,从2020年6月1日起公共服务事项必须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九)紧抓营商环境主要指标进一步简化优化

13、企业开办时间、不动产登记时间、获得信贷时间、用电报装时间、用水用气报装时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利用好信息化手段,积极通过并联审批、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营商环境主要指标的简化优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地直相关单位。

14、深入贯彻落实复制推广借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工作,把握新常态下喀什地区营商环境的新情况,积极复制推广借鉴优化营商环境等34条改革举措,从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缴纳税费、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等7个方面入手,围绕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的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涉企审批、准入、许可、注册、报税、社保、检验、信贷、信用等方面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努力提升喀什地区营商环境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外事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喀什海关、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国网喀什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

(十)进一步认真梳理地县市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5、坚决清理无法定依据审批、非本级本部门审批、将内部审批变相为面向企业群众审批等问题,做到地区和县市部门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清、责任明,面向社会发布公示,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司法局,地直相关单位。

(十一)推进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综合办事大厅综合规范化管理

16、对面向企业群众办理的行政权力审批事项仍未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20年5月1日前实现“应进必进”,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17、具备行政权力事项职责的单位必须对所有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的简化优化,并向社会公开,不断提升“一站式”服务综合办事大厅工作效率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

(十二)做好园区企业政务服务工作

18、在地、县市各工业园区设立企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地县各行政服务中心与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工作互通协作机制,对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企业申报审批事项,需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办事窗口办理的,由地、县市各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领办和协同办理,确保园区入驻企业申报审批事项在法定办结时限或经简化优化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结。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地直相关单位、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工业园区。

(十三)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

19、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压减行政许可事项、简并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公布管理措施清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治理不合理收费、统一监管规则,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全覆盖,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一网通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继续清理不合时宜文件等方面入手,明确目标任务和推进落实措施,压实相关单位责任。按照“以月促季、以季保年”的工作要求,统筹抓好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大数据局,地直相关单位。

20、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政府要共同承担风险,减轻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压力,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发挥监管机构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地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聚焦总目标,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不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喀什地区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反馈行政公署办。

(二)加强督促检查。行政公署办公室将会同地区纪委监委党风室、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推动《条例》在喀什地区全面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条例》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和政策激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各县市、地直各部门要在《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注重收集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在《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向行政公署办、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反馈。各县市、地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