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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857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2-30 文号 喀署办发〔2019〕162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新党厅字〔2019〕69号)要求,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推进喀什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喀什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关于推进喀什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新党厅字〔2019〕69号)要求,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新疆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含地区本级、各县市所属国有企业及中央、自治区国有企业驻喀机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纳入移交范围,待正式退休后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会管理职能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确定或设立管理服务机构,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核查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亡故退休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及相关费用;协助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党员开展组织生活;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第四条  各国有企业是移交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接收工作,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地直有关部门负责地区本级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各受托监管部门负责委托监管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交接事项

(一)人员管理关系交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地为主,各县市根据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参保地或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实际情况,确定移交接收的街道和社区。负责做好无安置单位退役军人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有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退休人员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社区,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达到自治区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由职工所在企业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交至规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和属地政府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当在核定党费缴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企业退休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经常居住地党组织,其中:在内地相关省(区、市)定居的,也可根据需要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内地新疆籍人员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受聘于其他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现工作单位党组织。

(四)人事档案移交。由国有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档案(含党员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县市指定单位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移交前,由各国有企业负责按照属地档案接收部门、单位确定的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规范整理。

(五)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地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地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其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属地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企业退休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六)为退休人员提供社区管理服务。各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功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七)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不再新增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八)资产无偿划转。各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属地街道和社区。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难以采取调换方式处理的,可对相应街道和社区免费开放。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和社区不得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九)职能移交和职工安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原企业内设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承担的社区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属地政府指定部门。企业中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策保障措施

(一)落实暖气费用政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用依据现行政策规定,由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上年人均预期寿命进行测算,一次性或逐年支付给属地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核发,确保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用按时发放。

(二)落实资金保障。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责任,积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社保、民政、老龄、卫生、体育、工会等部门在社区建设上的职能和资金,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资金,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服务。

(四)规范账务处理。各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涉及资产划转的多元股东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  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于2019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县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各国有企业要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方案。

(二)属地政府指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于2020年4月底前,与移交退休人员的国有企业签订移交协议。

(三)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移交以及资产划转相关工作。

(四)2020年9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收尾工作。

(五)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市、各国有企业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地区国资委汇总后,报地区行政公署。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地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为目标,加强政策宣传,落实保障资金,加快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和合理待遇,做到交接有清单、管理有规范、服务有内容,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绩效考核,确保在2020年底前,将全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属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各监管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地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及中央企业驻喀机构移交的相关经费,督促指导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起草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并指导县市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地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加强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地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及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管理工作;地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老年人活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无安置单位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有关工作;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工作;地区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信访事项处理工作。

(三)履行主体责任,有序实施交接。各国有企业是退休人员移交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对接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移交方案应当与企业退休人员代表充分沟通,并进行公示;要建立企业、拟接收地和退休人员代表三方沟通机制,加强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的联系,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减少企业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合法待遇。各县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具体接收工作,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交接双方要密切配合,做好矛盾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按照“一企一案”的要求有序交接,确保无缝衔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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