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6月26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体医疗支出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特别是我区还未开展门诊大病救助,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报销过度保障、救助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喀署办发[2017]113号)进行了修订,经2019年行政公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下发。
二、政策依据
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参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持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医保发〔2018〕18号)、《关于做好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2019]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54号)、《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19]88号)等文件,针对我区困难群体未实施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贫困人员、低保人员取消救助门槛,除特困人员外其他困难群体必须按相应救助比例进行救助进行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增加的政策内容
(一)补齐困难群体门诊重特大疾病救助。一是困难群体在二类门诊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纳入医疗救助。二是为方便城乡居民门诊慢病特殊药品购药,地区二、三级医院开通城乡居民慢病结算。
(三)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按照国家要求回归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内。全面取消贫困人员、低保人员救助门槛,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后,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由医疗救助补充商业险给予100%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补充商业险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救助80%;属于低保人员、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在限额内由医疗救助资金政策范围内给予80%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限额内政策范围70%予以救助, 因大额医疗负担导致生活困难的在限额内政策范围60%予以救助。根据自治区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的情况,要求每年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8%,对二类、三类、四类救助对象适当提高限额。
(二)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将资金用足用活,对初次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体,各县市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二次救助。
各县市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状况,对困难群体初次救助后,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和困难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实行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以内部分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模式。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1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
解读文件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喀署办发〔2019〕139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