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喀什地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救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5日行政公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22日
喀什地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救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健委《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喀什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形成政法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应治尽治、应养尽养。对重度和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集中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村(社区)康复治疗,尽早回归社会;属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流浪乞讨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精神障碍康复收养中心集中供养。
第四条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杜绝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现象发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基层各相关力量定期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摸排筛查,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和不在辖区人员劝返及去向不明人员查找工作;落实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做好地区康宁医院、喀什厚仁精神病专科医院、喀什普天精神病专科医院及各县市精神障碍康复收养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卫健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送诊救治工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负责财政部门拨付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医保、税务部门负责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参保工作。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由乡镇(街道)督促家属进行缴费办理参保手续。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卫健部门负责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县市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负责对疑似患者进行摸排登记、诊断和复核诊断,并做好初诊患者的建档立卡、危险性评估、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治疗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培训。各县市人民医院在各精神障碍康复收养中心加挂XX县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牌子,负责精神障碍康复收养中心患者的康复工作,同步做好县域范围内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分类合理施治,强化居家药物治疗患者的随访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做好精神卫生公共服务工作。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梳理在公安部治安重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精神障碍患者模块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负责开展流动人口中的疑似或确诊精神障碍患者摸排,做好接处警中疑似或确诊精神障碍患者送诊工作;负责把确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级含以上)录入公安部严重精神病管理信息系统。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残联等部门负责残疾人中确诊精神障碍患者的残疾人证颁证工作,对残疾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社保部门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养老政策,及时为患者办理养老保险,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第十三条 地区康宁医院、喀什厚仁精神病医院、喀什普天精神病医院作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救治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医疗水平,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做好院内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防范标准,接受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排查建档
第十四条 摸排建档工作按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开展。患者人户分离的,由发现地的公安部门报请对应上级公安部门通报患者主要居住地或者户籍地。
第十五条 由当地政法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依托村(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采取分片包干等方法,成立由综治网格员、村(社区)包户干部、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筛查小组)。经必要培训后,对辖区内人群(包括流动及常住人口),每月一次进行疑似患者筛查,对筛查出的疑似患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线索调查登记表》,并将发现的疑似患者逐级上报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及专家复核诊断小组对疑似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和危险性等级评估,并提出分类诊疗和服务管理建议。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监护人、病情现状表现等做好建档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五章 诊断与救治
第十六条 地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地区本级及各县市人民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成立精神障碍患者复核诊断专家小组,按照国家卫健委《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规定,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明确诊断。无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县市,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地区卫健委统一指派专家诊断。各县市人民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无法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地区卫健委统一指派专家进行复核诊断。在诊断和复核诊断的同时,由诊断医生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填写《精神病患者危险性评估表》,对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录入国家重症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信息系统,做到数据准确、统一。
第十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卫健部门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办理住院治疗手续,送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为其作出治疗,并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六章 监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危险性评估等级较低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家庭监护,村(社区)管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作为监护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照料看护、医疗救治,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不得放任其流浪社会。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监护人要负责领回监护,监护人发现患者有肇事肇祸倾向和行为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报告,防止发生肇事肇祸等危害社会的事(案)件。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对本辖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逐人制定管控方案,包括管控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以及工作职责、管控措施及手段、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的处置预案等;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要协调卫健、政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随访,根据危险等级、现实表现等变化,报告相关部门及时科学调整管控措施;对因病情变化出现暴力倾向等高风险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要主动送医,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流出、失管漏控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摸排并及时找回;针对流入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乡镇(街道)要做好人员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监护人员并做好监护工作,及时通报户籍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要做到“五清”,即监护人员清、危险性等级清、去向轨迹清、救治情况清和现实状态清。
第七章 救治场所
第二十条 救治场所标准:
(1)建筑:建筑物外部环境标识应包括民政系统统一标识、院徽、院名、单体建筑物名称标识、出入口标识、急救专用通道警示等;院区应符合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围墙或栏杆,各楼层设置分流指引标识。
(2)病区:病区应分设男女病区,室内净高宜不低于2.8米,走廊净宽宜不低于3米,每个房间的床位数不宜超过8张,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采光、通风条件,具有供水、供电、供暖设施。病区、活动及生活区域设施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监控设备应全覆盖,无死角、无盲点。
(3)人员:应有符合机构功能任务的行政、后勤、医生、护士、社会工作、康复工作、生活照料人员。工作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例不低于0.8:1.0,实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4)生活照料:制定生活护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被服换洗制度、活动制度、探访制度等。
(5)营养和膳食服务:制定膳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清洁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烹饪加工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分类管理制度。保持合理配餐、营养均衡,提供患者健康需要的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信仰人士的饮食习俗。
(6)康复:设置康复服务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岗位职责,有康复训练制度、康复安全管理制度、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康复档案管理制度,应针对患者需求,开展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交康复服务。
第八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保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按照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喀署办发[2019]139号)文件要求,把由国家全额供养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作为特困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保救助”的流程进行救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入院集中救治患者的生活费,执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三家精神病专科医院向患者监护人进行合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二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精神残疾分类评级标准评定残疾等级,按规定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地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成立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政法部门组织协调,民政、卫健、公安、残联、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全面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政法部门及时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卫健部门要依法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公安、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随访工作管理不到位、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和县市,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委政法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公安局、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残联等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救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对《喀什地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救治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解读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