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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19-763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8-17 文号 喀署办发〔2019〕13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各国有企业:

《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地委、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8月15日   

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和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地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组织(组织部、国资委及各委办局)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的党组织书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国企董事、副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五)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六)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监管机构签订年度、任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责任书》。

(三)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预算管理规范,能够为综合目标考核与评价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笫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属地国资监管考核范围内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并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

   (一)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地区国资委初审、地区人社局复核、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一次。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

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平均不超过0.8),报地区国资委后执行。没有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企业,地区国资委按0.7核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得出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即: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具体按照《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执行。

笫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企业负责人三年任期内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之和为基础,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按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之和的30%确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3年的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之和×(30%以内)。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定等方法。

(一)基本指标考核是对所有企业均选用的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的客观考核。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企业为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当期消化的以前年度亏损、新增研发支出,并扣除非经常性收益(指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特殊并具有偶发性特点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100%

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减额的客观因素是指:

(1)政府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及政策优惠增加的净资产;

  (2)政府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3)由于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4)股票溢价发行、溢价配股以及股权证转让增加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增加的净资产;

    (6)地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的其他客观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地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分类指标考核是根据地区国资委确定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后进行的客观评价。

1、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

2、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3、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地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地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地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 直接监管企业由地区国资委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委托监管企业由委托监管部门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地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地区国资委,地区国资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地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地区国资委。

(二)地区国资委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地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地区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考核和分类指标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定等方法。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100%

  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减额的客观因素是指:

  (1)政府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及政策优惠增加的净资产;

  (2)政府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3)由于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4)股票溢价发行、溢价配股以及股权证转让增加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增加的净资产;

     (6)地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的其他客观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地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立方根-1)×100%。

  1.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A、B、C、D、E等级。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以地区国资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分类指标考核是由地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后进行的客观评价。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地区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经营状况,对照地方同行业国有企业先进水平,提出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地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不能低于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地区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为基数,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方式与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致。

第十九条 地区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地区国资委。

(二)地区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地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地区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薪酬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均列入企业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办法,按考核年度一次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的形式,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排序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详情在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地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其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应当低于上一年;对于利润总额高于上一年的企业,其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应当高于上一年。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兑现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任期激励。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按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给予任期激励;考核结果为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给予任期激励;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5%以内给予任期激励。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按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以内给予任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不予任期激励。

(三)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否定意见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其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应当低于上一年;对于利润总额高于上一年的企业,其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应当高于上一年。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地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定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或实物奖励。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离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财务和工资统计中单列,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地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新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对其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各项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企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并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适时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追索扣回制度,对年度、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未严格执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地区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薪酬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结合追索扣回制度,对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超过地区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批复发放企业工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虚报、瞒报企业财务状况,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相应扣减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迫回违规所得收入。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副职违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地区国资委规章制度,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类事项等,违反“三重一大”等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按要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及综治、社会维稳等各项任务、拖欠工资及社保等,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涉嫌犯罪的,自涉嫌之日起暂停发放薪酬及奖励,待定案后研究确定。

第八章  职业经理人

第四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是指面向市场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地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新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解聘条件等条款。

  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经理人要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第四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的新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地区国有企业党组织副书记、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未纳入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试行范围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地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试行范围。正在改制的、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相关部门认为改革条件不成熟的国有企业,经地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薪酬办法由薪酬审核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