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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19-761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8-17 文号 喀署办发〔2019〕132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喀什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反馈的喀什地区地厅级领导医疗费实报实销的问题整改,健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支付渠道,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00〕84号),地区结合实际,对《喀什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地委、行政公署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医疗照顾人员归口管理部门

   (一)根据(新政办〔2000〕84号)精神,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各类专家及退休人员归口卫健委管理,由卫健委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该类人员医疗保健待遇。

    (二)地厅级领导、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年满50岁以上的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技术职务(正高级职称)及退休人员,均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应待遇。

    二、明确医疗待遇落实界限和执行时间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各类专家及退休人员、退休地厅级领导2019年初发放的医疗周转金不再收回,相应人员医疗待遇由卫健委、医疗保障局严格按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终止地厅级领导医疗费实报实销特殊政策,对50岁以上地厅级领导正高级职称及退休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政策;对50岁以下地厅级领导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执行。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2019年8月15日   

喀什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照顾对象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中年满50岁以上的正、副地厅级公务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年满50岁以上的相当于正、副地厅级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中年满50岁以上的正、副地厅级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年满50岁以上正、副地厅级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照顾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照顾补助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范围。
   (二)医疗照顾对象住院床位费,可按干部病房标准间的床位费标准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后,其余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100%标准予以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以上部分,按100%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

    第四条 参照医疗照顾人员管理的范围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年满50岁以上的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技术职务(正高级职称)者;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中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年满50岁以上的优秀专家,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医疗照顾工作管理

    (一)医疗补助管理工作由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其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有关档案资料的建立和保管等工作。
    (二)医疗照顾人员应由所属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三)医疗照顾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在医疗机构结算的,所在单位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第六条  医疗照顾经费来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同级财政拨付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资金,驻喀单位由原资金渠道筹集。

    第七条 医疗照顾人员所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定期不定期的对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和医疗补助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32)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