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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本人因验房需要查询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梦想花苑小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位于喀什市朝阳路197号院梦想花苑6幢,且需要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答该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六个问题
来信人: 丁科攀 来信日期: 2021-12-22 信件编号: 202112220137577867
信件内容

本人因验房需要查询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梦想花苑小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位于喀什市朝阳路197号院梦想花苑6幢。

因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互联网没有官方网站,且没有开放网络平台查询,本人无法通过互联网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情况进行查询。后本人在2021年12月份拨打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喀什市人民政府公开的电话0998-2823098,无人接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发文号:建质[2004]18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本人实在没有其它渠道可以和喀什市住建局取得联系,只能通过国家信访局进行反馈,望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对我的问题,按照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规定,依职权进行逐一书面回复。问题如下:

一、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梦想花苑小区,位于喀什市朝阳路197号院梦想花苑6幢。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两份材料具体取得时间?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法律规定,还应当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予以认可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查,最终以备案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因此,于本事而言,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对建设工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本事所涉商品房是否验收合格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该开发商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为认定所涉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开发商拒绝提供商品住宅用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材料,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是否能合法交房?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四、商品住宅用房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能否合法交房,是否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里明确约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才能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未取得该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能否交房使用?

六、商品住宅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能否办理产权证、房产证?

    希望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高标准对一名老百姓的问题进行答复,以免提起复查申请,减少我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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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喀什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现将核查处理答复如下:

1、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梦想花苑小区,位于喀什市朝阳路197号院梦想花苑6幢。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两份材料具体取得时间?

回复:经核查,目前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法律规定,还应当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予以认可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查,最终以备案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因此,于本市而言,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对建设工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本市所涉商品房是否验收合格享有审查和监督权。该开发商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为认定所涉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唯一有效法定证明文件?

回复: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五方认可后,证明竣工验收合格。

3、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开发商拒绝提供商品住宅用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材料,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是否能合法交房?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回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往宅质量保证书》和《往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之一《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

4、商品住宅用房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能否合法交房,是否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里明确约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才能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未取得该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

回复: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之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交付应当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条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能否交房使用?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6、商品住宅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能否办理产权证、房产证?

回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目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核查人:左冰(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联系电话: 15199818859;黄新星(喀什市政府办公室干部),联系电话: 18699880365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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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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