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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1-1122 公开信息来源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05 文号 喀署办发〔2020〕20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全地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第一次行政公署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学习和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全地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第一次行政公署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学习和贯彻落实。

 

 

                             betway88w开户 办公室

    2020年4月5日

 

 

 

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喀什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5日

 

目  录

 

 

1.总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适用范围 - 1 -

1.4  工作原则 - 1 -

2.组织体系 - 2 -

2.1  喀什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2 -

2.2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 4 -

2.3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 4 -

2.3.1 综合协调组 - 4 -

2.3.2 灾情监测与研判组 - 5 -

2.3.3 抢险救援组 - 5 -

2.3.4 群众安置组 - 6 -

2.4 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 10 -

2.5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10 -

3.监测报告 - 10 -

3.1  地震监测预报 - 10 -

3.2  震情速报 - 10-

3.3  灾情报告 - 11 -

4.响应机制 - 11 -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及响应 - 11 -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12 -

4.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12 -

4.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12 -

4.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12 -

4.2 地区先期处置 - 13 -

4.3 灾区县市应急处置 - 15 -

5.应急启动 - 15 -

5.1 Ⅰ级响应 - 15 -

5.2  Ⅱ级响应 - 16 -

5.3  Ⅲ级响应 - 21 -

5.4  Ⅳ级响应 - 22-

6. 应急结束 - 23 -

7.恢复重建 - 23 -

7.1 恢复重建规划 - 23 -

7.2 恢复重建实施 - 23 -

8.应急保障 - 23 -

8.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 23 -

8.2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 24 -

8.3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 24 -

8.4 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 25 -

8.5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 25 -

8.6 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 25 -

8.7 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演练 - 27 -

9.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 27 -

9.1  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 27 -

9.2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 28 -

9.3  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 29 -

9.4  应对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 30 -

10.附则 - 30 -

10.1 责任与奖惩 -30-

10.2 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 - 31 -

10.3 监督检查 - 32 -

10.4 名词术语解释 - 33 -

10.5 预案解释 - 33 -

10.6 预案实施时间 - 33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喀什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全地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应急恢复等工作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积极开展地震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建立全地区统一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按照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在地委、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1.4.3 科学研判,高效应对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报知工作,及时准确把握本地区地震趋势变化,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技术准备,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各级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喀什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在地委、行政公署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地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地委副书记、行政公署专员

副指挥长:行政公署分管副专员、行政公署秘书长、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地区地震局局长、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副师长

成    员:地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地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旅局、气象局、民航喀什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团委、红十字会、国网喀什电力公司、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县市、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

(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地委、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喀什地委、行政公署有关地震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地区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害地设立地震灾害前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动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其他紧急救援力量来喀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2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地区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地区地震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各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地委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地震局、住建局、红十字会、消防救援支队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地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2.3.2 灾情监测与研判组

由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地震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森林草原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并针对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支撑技术指导;负责疆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2.3.3 抢险救援组

由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地震局、团委和灾区相关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救援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4 群众安置组

由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粮食和储备局、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承办各级政府救灾款物的调拨、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政府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款物捐赠。

2.3.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地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疆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2.3.6 交通运输组

由地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公安交警支队、喀什公路管理局、叶城公路管理局、喀什路政海事局、叶城路政局、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车务段、民航喀什管理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2.3.7 基础设施组

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文广旅局、通信管理办、国网喀什电力公司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通信、电、水、油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应急评估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设施,提供临时供应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架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保障灾区通信和电力畅通;开展水利设施排查、监测和抢险抢修;开展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排危除险工作;对易发次生灾害场所开展检查和监测,防范发生严重次生灾害;负责疆内外有关基础设施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2.3.8 治安维稳组

由地区公安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司法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

2.3.9 救灾捐赠接收组

由地区红十字会牵头负责,责任单位: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疆内外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临时仓库,规范统一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物资,按需统一调配发放。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

2.3.10 舆情管控组

由地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地委网信办,地区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文广旅局、地震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地委网信办牵头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2.3.11 灾损评估组

由地区地震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灾损的评估,指导救援与恢复重建。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12  恢复重建组

由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局、林草局、银保监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县市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受灾县市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做好损毁房屋重建规划的实施。

2.4 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成立“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地委、行政公署指定专人担任。地委、行政公署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5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市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兵团第三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地区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行政公署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地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30分钟内报地委、行政公署,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喀什市3级以上地震。

(2)喀什地区区域内4级以上地震。

(3)喀什地区区域内有强感的地震。

(4)毗邻国家、自治区、地州发生6级以上地震。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地委、行政公署,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地区相关部门、震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地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地区外办、应急管理局。地区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及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若国家预案分级标准有变更,参考最新分级标准执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地震灾害涉及的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地、县级政府均作出响应的,分级承担相关工作。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地区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地、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开展先期处置,做好救灾相关准备,并及时向地委、行政公署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调度了解灾情发展,调遣派出救援队伍,视情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

(2)协调国防后备力量,派遣消防救援支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援、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县市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县市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抢修。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4.3 灾区县市应急处置

受灾县市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发动当地干部群众优先开展灾情信息收集报告,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调配救援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抗震救灾工作。

5  应急启动

5.1 Ⅰ级响应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当本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地委、行政公署同意,并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按照“4.2地区先期处置”执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国务院、自治区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全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应急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地委、行政公署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地委、行政公署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I级响应;同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按照“4.2地区先期处置”执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其指导下,指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指挥与部署

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地委、行政公署立即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启动响应等情况。

(2)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命令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开展交通管制、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动态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央领导及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6)在紧急状况下,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特别措施。

(7)指导非灾区县市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根据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情况给予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

5.2.3  应急处置措施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灾区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组综合运用电力负荷、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人口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保障组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灾情监测与研判组运用快速评估系统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预报预警。

(2)人员排查搜救。抢险救援组督促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国防后备力量,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逐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医疗卫生防疫组督促灾区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群众转移安置。群众安置组督促灾区政府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投亲靠友,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灾区物价,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物价;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指导灾区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5)应急交通运输。交通保障组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6)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保障组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救援队伍,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企业,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应急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优先保障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8)社会治安保卫。治安维稳组督促灾区、非灾区政府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次生灾害防治。灾情监测与研判组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助群众安置组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灾损评估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发震构造调查,开展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进行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安置组做好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宣传报道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监管工作。

(13)救灾捐赠接收。组织协调疆内外救援队在灾区救援、救灾活动开展,做好社会各方面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产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应急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地委、行政公署报告震情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地委、行政公署同意后,由行政公署发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同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自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4.2地区先期处置”执行),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灾区县市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针对超出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所在辖区跨两个县市以上的,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实际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地委、行政公署同意后,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5.3.2 指挥与部署

在地委、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受灾县市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助受灾县市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3.3 应急处置措施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Ⅱ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4  Ⅳ级响应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地委、行政公署报告震情,并通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县市应对工作情况并报告地委、行政公署,由灾区所在辖区县市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灾情信息核报工作。

6  应急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终止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行政公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市县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所在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逐级上报审批。

7.2 恢复重建实施

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

8.2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各类应急工作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8.3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级以上各涉灾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本区域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与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法与当地和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8.3.1  队伍保障

地区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演练,加强消防救援(综合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4 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风险和本级财力,保障地震风险防范和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经费。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地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8.5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手段,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

由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局等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6 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本辖区的地震风险等级和地震灾害特点,应积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风险隐患调查,开展损失模拟评估,查明薄弱环节,掌握风险底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在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城乡改造和应急准备等工作中加以运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防灾减灾成效。

8.7 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基层应组织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并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应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常规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防震抗震安全意识。

9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9.1  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指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委、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地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地区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地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地区和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域的县市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及群众应急疏散准备工作。

(3)地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地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喀什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喀、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5)地区交通运输局、通信管理办、国网喀什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地区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

(6)地委宣传部、网信办,地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及受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实际工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9.2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喀什地区的震级在4.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地区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3)地区应急管理、地震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地区应急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舆情监控和群众安抚工作。

9.3  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县市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地区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地震谣传事件性质,适时发布声明,并报告地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2)地委宣传部、网信办,地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稳定人心。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9.4  应对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指在喀什周边地区及相邻国家边境发生的、并且波及喀什地区的地震事件。

在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喀什地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毗邻地区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地区地震局迅速取得自治区地震局的技术支持,对毗邻地区地震对本地区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报地委、行政公署。

(2)地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并视其对喀什地区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不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0.2 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起草,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的地震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地震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要逐步健全、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0.3 监督检查

在地委、行政公署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实施的《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